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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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连恩青(2010年8月3日批准,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Code for design of archives buildings
JGJ 25-2010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水声工程
施行日期: 2 0 1 1 年 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723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5—2010,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0.5、7.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8月3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档案防护;6.防火设计;7.建筑设备。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电子档案阅览、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信息化技术等功能用房。2.增加建筑节能、综合布线、供电等级、防水等级、安全防范、重要电子档案电磁安全屏蔽要求等技术内容。3.调整术语、建筑设计、档案防护、防火设计、建筑设备中的部分条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永安路106号,邮编:100050)。
  本规范主编单位: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档案办公室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冯丽伟杨战捷 韩光宗 常钟隽 王建库 姜 莉 姜中桥 周 萌 刘晓光 张振强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何玉如郭嗣平 吴英凡 王良城 顾 均 祝敬国 孙 兰 李伯富 卢 求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档案馆建设的需要,使档案馆建筑设计满足功能、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档案馆建筑设计。
  1.0.3 档案馆可分特级、甲级、乙级三个等级。不同等级档案馆的适用范围及耐火等级要求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4 特级、甲级档案馆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及以上地区的乙级档案馆应按基本烈度设防,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重要城市的乙级档案馆宜按七度设防。
  1.0.5 档案馆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1.0.6 档案馆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档案馆 archives
  集中管理特定范围档案的专门机构。
  2.0.2 中央级档案馆 national archives
  收藏党和国家中央机构的以及具有全国意义档案的、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档案馆。
  2.0.3 档案库区 area of repository
  档案库及为其服务的更衣室、缓冲间和交通通道占用区域的总称。
  2.0.4 馆区 archives area
  档案馆各类业务用房及附属公共设施所占的整个区域。
竹直锥大象虫  2.0.5 档案库 archival repository三星sghe258
  收藏档案的专门用房。
  2.0.6 对外服务用房 opening areas for public
  档案馆中对公众开放的用房,包含阅览室、展览厅、报告厅等。
  2.0.7 利用者 user
  查阅利用档案的人员。
  2.0.8 缓冲间 buffer room
  在进入档案库区或档案库的入口处,为减少外界气候条件对库内的直接影响而建的沟通库内外并能密闭的过渡房间。
  2.0.9 封闭外廊 closed corridor
  为减少外界气候对档案库的直接影响,在档案库外建的、用墙和窗与外界隔开的走廊(一面或多面以及绕一圈的环廊)。
  2.0.10 档案装具 archives container
  用于存放档案的器具,包括档案柜、档案架、密集架等。
  2.0.11 主通道 main passageway
  档案库内的主要交通、运输通道。
  2.0.12 密集架 compact shelving
  为节省空间而设计的可沿轨道水平移动的活动存储装置。
  2.0.13 消毒室 disinfection room
水下皇陵
  用化学或物理方法杀虫、灭菌工作的专设房间。
  2.0.14 珍贵档案 precious archives
  具有重要凭证作用和价值的、不可替代的、年代久远的档案。
  2.0.15 特藏库 repository for precious archives
  存放珍贵档案的高标准的档案库。
  2.0.16 母片库 repository for master
网络谣言  专门存放缩微母片的档案库。
  3 基地和总平面
  3.0.1 档案馆基地选址应纳入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3.0.2 档案馆的基地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并宜远离洪水、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生的地段;
  2 应远离易燃、易爆场所和污染源;
  3 应选择交通方便、城市公用设施较完备的地段;
  4 应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的地段。
  3.0.3 档案馆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档案馆建筑宜独立建造。当确需与其他工程合建时,应自成体系并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 总平面布置宜根据近远期建设计划的要求,进行一次规划、建设,或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3 基地内道路应与城市道路或公路连接,并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4 人员集散场地、道路、停车场和绿化用地等室外用地应统筹安排;
  5 基地内建筑及道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档案馆建筑应根据其等级、规模和功能设置各类用房,并宜由档案库、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组成。
  4.1.2 档案馆的建筑布局应按照功能分区布置各类用房,并应达到功能合理、流程便捷、内外相互联系又有所分隔,避免交叉。各类用房之间进行档案传送时,不应通过露天通道。
  4.1. 3 档案馆建筑设计应使各类档案及资料保管安全、调阅方便;查阅环境应安静;工作人员应有必要的工作条件。
  4.1.4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应设电梯。两层或两层以上的档案库应设垂直运输设备。
  4.1.5 锅炉房、变配电室、车库等可能危及档案安全的用房不宜毗邻档案库。
  4.2 档 案 库
  4.2.1 档案库可包括纸质档案库、音像档案库、光盘库、缩微拷贝片库、母片库、特藏库、实物档案库、图书资料库、其他特殊载体档案库等,并应根据档案馆的等级、规模和实际需要选择设置或合并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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