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罗里达诉J.L.案——美国警察即时强制盘查的典型案例

佛罗里达诉J.L.案——美国警察即时强制盘查的典型案例
数学机械化杨曙光;杨雅迪
日本空间
【摘 要】警察实施盘查行为是警察权的主要内容之一,它在发现、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查缉犯罪嫌疑人、消除治安危害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盘查权的行使又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密切相关,行使不当便有可能侵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佛罗里达案(Florida v.J.L.,529U.S.266)发生在2000年,距特里案已经过去了三十多年,作为人权保护先驱的美国,自然也不能抛弃对人权的基本保护.应该看到,对公权力扩大(美国警察权力)的实际认可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侵及至少是一部分人的基本权益,但这也仍然只在一定限度内被容忍.从这一角度来看,人权保护并没有被弃之不顾,在佛罗里达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一个匿名的举报不足以作为警察搜查他人的合法依据,本案也认定了警方滥用权力,不达执法启动标准而实施的强制盘查行为是不正当的.
【期刊名称】《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6(029)005
【总页数】6页(P73-78)
【关键词】警察;盘查行为;美国;判例;合理怀疑
【作 者】杨曙光;杨雅迪
top300【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正文语种】中 文
pcb技术
化身博士小说【中图分类】D631
警察盘查行为与人权保护问题密切相关,盘查执法随意性过大、盘查权的滥用、盘查对象的歧视性等往往直接侵害被盘查人的人权。关注美国的盘查相关案件不难发现,盘查对象的歧视性尤其是种族上的歧视在美国相当严重。根据美国《侨报》的报道,在美国各大城市,每年有超过100万行人在大街上被警察拦阻盘查。其中,近9成被盘查者为少数族裔男子,被检查的白人只有11%。被警察怀疑犯罪而盘查的行人中,5成为非裔,3成为拉丁裔,白人有1成,亚裔约为6%。美国的种族歧视问题由来已久,尽管上世纪大规模的民权
运动使得理论上及公开层面上的种族歧视不再存在,但实际上长期以来的种族隔阂并没有消除,警察盘查权行使对少数族裔的明显偏向就是其表现之一。
盘查权是警察权的一项主要内容,它在发现、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查缉犯罪嫌疑人、消除治安危害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盘查权的行使又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密切相关,行使不当便有可能侵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对警察盘查行为的研究不在少数,我们选择了一个独特的视角来探讨盘查权的相关问题,即以美国判例为视角来分析盘查权的启动与运用,并从中发现美国警察盘查行为的必要前提,寻其对完善盘查权的借鉴价值。
美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法院的判例对其立法及司法实践都有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特里案②关于该案的译文《特里诉俄亥俄州案——美国警察即时强制盘查的经典案例》,笔者发表于《行政法论丛(第17卷)》(法律出版社2015年6月出版)。(Terry v.Ohio,392 U.S.1)(1968)是涉及拦截搜身(stop andfrisk)的经典案例,它确立了新的证据标准,对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调整范围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并对其之后的相关判例产生重大影响。
美国早期的普通法认为,警察对公共场所的盘查权力是与生俱来的,警察的职能使然。美国多数州的判例表明,对可疑人员的截停及盘问是警察传统上固有的权力,并且警察行使盘查权时无须具备任何实质性理由。联邦最高法院在特里一案中,为警察盘查权的启动划定了实质性要件,首席大法官沃伦代表法院撰写了判决意见并维持了警察的搜查行为,但其“截停与拍身搜查活动不属于第四修正案调整范围”的主张被法院驳回。最高法院肯定了第四修正案对该案的适用,认为“试图将警察与个人之间进行的最初接触置于宪法审查之外”是“机械的、全有全无”的分析方法而予以拒绝,并在多数意见中,用大量篇幅论证应当将截停与拍身搜查活动纳入第四修正案的调整范围。最高法院首次说明,此类行为即使不构成逮捕,也可构成对个人的扣押。特里案中,在警察为了对特里进行搜查而有身体接触时,他已经处于被扣押的状态,尽管这种扣押的侵犯程度不及实施逮捕。同样,警察的拍身搜查已“严重侵犯”了特里的个人隐私,构成宪法意义的搜查,但“其侵犯程度比完整意义上的搜查要小一些”。
尽管警察的拍身搜查受第四修正案调整,但令状条款并不适用于这类警察活动。最高法院对这一问题的分析也解释了“合理根据”(ProbableCause)标准为何不适用于该类案件。法院指出,只要切实可行,警察就必须申请令状。但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根据现场具体情形,
认为有必要立即采取行动时,不论出于传统理论还是实践的可行性,显然都不适用令状原则。基于此,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在宪法文本上与第四修正案令状原则紧密相连的“合理根据”同样不适用于这类警察行为。并且,最高法院将“审查的核心”瞄向警察活动本身的合理性,所以问题的关键便是如何判断警察的盘查行为是否具备合理性。
佛罗里达案(Floridav.J.L.,529U.S.266)发生在2000年,距特里案已经过去了三十多年,作为人权保护先驱的美国,自然也不能抛弃对人权的基本保护。
警察仅基于关于某人的位置和长相的匿名信息而进行的拦截与拍身都可能会是违法的。本案涉及匿名信息是否可作为合理怀疑的依据问题。这对行政法上合理行政、程序正当的原则可否得到贯彻有直接影响。一旦承认了匿名电话举报可以作为警方搜查公民的依据,那么公民的人身权将极易受到非法的侵害,尤其是并没有提供能直接证明其犯罪的、有预见性的信息。在标榜“人权至上”的美国,通过该案件也可以看出其对公民人权保障的重视,其始终贯彻着“保障人权”的精神。另外,程序的合法(该案主要是指证据的合法)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巨大的作用,也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首要条件。同时本案也认定了警方滥用权力,不达执法启动标准而实施的强制行为是不正当的。
迈阿密市一警察局接到一个匿名的举报电话,电话里说有一个穿着格子衫的年轻黑人男子站在某一个汽车站旁,该黑人持有支。然后,警察就赶到该汽车站,看到三个黑人男子,其中的一个就是被告J.L.,他穿着格子衫。除了轻拍搜身之外,警察没有理由去怀疑他们三个中的任何一个有违法行为。警察没有发现支或者他们有其他的反常行为。但是其中的一个警察在对J.L.搜身后,从他的口袋里搜出一支。不到16岁的J.L.,因为没有持许可偷藏支而被控告,因为法律不允许18岁以下的人持。初审法院批准了J.L.的将手作为非法搜查的毒树之果进行排除的动议。上诉法院对初审法院的判决予以了撤销,但是佛罗里达最高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决定,认为搜查违反了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而无效。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一个匿名的举报不足以作为警察搜查他人的合法依据。一个警察,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可能对行为反常的人的外衣做一些有限的武器搜查,警察依据经验合理地推测将有犯罪发生而且嫌疑人将携带武器并存在危险。在本案中,警察怀疑J.L.携带武器不是因为依据自己的侦查而是仅仅依据一个从未知地方打来的一个匿名电话。此举报缺乏对特里拦截提供合理怀疑的可靠标记,因为举报者提供的是没有预见性的信息,警察也无法知晓举报人的认知水平或可信度。对J.L.私藏支的指控的正确性得到了证实,但
这并不能说明警方在拍身搜查之前有合法的依据去怀疑J.L.有违法行为。警察在进行搜查之前,应当依据所掌握的信息充分地判断怀疑的合理性。本案警察面对的仅仅是一个匿名举报人的无法衡量的举报,举报人既没有解释清消息来源,也没有提供使人相信他有关于J. L.的内部消息的基础。如果怀特案是关于举报人可信度的案件,那么本案则在界限之外。缺乏必要可信度的匿名举报不能成为警方截停和搜查他人的合法依据,无论其是否举报该人持有武器。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佛罗里达诉J.L.
第98-1993号向佛罗里达高等法院发布调卷令
2000年2月29日审理2000年3月28日判决
要旨
秩和检验迈阿密德郡(Miami-Dade)的警察局接到一个匿名的举报电话,电话里说有一个穿着格子
衫的年轻黑人男子站在某一个汽车站旁,该黑人持有支。然后,警察就赶到该汽车站,看到三个黑人男子,其中的一个就是被告J.L.,他穿着格子衫。除了轻拍搜身之外,警察没有理由去怀疑他们三个中的任何一个有违法行为。警察没有发现支或者他们有其他的反常行为。但是其中的一个警察在对J.L.搜身后,从他的口袋里搜出一支。不到16岁的J.L.,因为没有持许可偷藏支而被控告,因为法律不允许18岁以下的人持。一审法院确认了他偷藏支被发现是因为一次非法的搜查。上诉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了撤销,但是佛罗里达最高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决定,认为依据宪法第四条修正案搜查无效。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3:28: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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