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统计局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统计局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统计局
【公布日期】2018.01.09
一体化
空气污染的调查报告【字 号】宁统法〔2018〕3号
【施行日期】2018.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统计局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统法〔2018〕3号
各区统计局,市局各处室:
  为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加强市局机关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市统计局制定了《南京市统计局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统计局
2018年1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权利义务
  第三章  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五章  执业管理
  第六章  执业档案及年度考核
  第七章  执业保障
  第八章  执业责任
  第九章  附则
南京市统计局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公职律师管理,加强局机关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7〕27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17〔72〕号)相关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统计局公职律师(以下简称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专职从事本局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本局在职公务员。
  第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通过执业活动,提高本局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促进依法决策、规范执法、严格监督,有效防范法律风险,进一步推进法治统计建设。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权利义务
  第四条 公职律师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本局在职公务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四)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经历累计不少于两年(含试用期);
  本局从事法律事务的部门及专职岗位设在政策法规处。
  (五)近两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六)市司法局、市统计局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五条 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律师执业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接受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
  (三)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参加统计系统、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
国信证券鑫网  (五)担任公职律师的执业经历计入执业年限。公职律师执业不满一年的,转为社会律师时,应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并参加所在地律师协会考核,考核合格后可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执业满一年不足两年的,经所在地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可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执业满两年的,可直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聂鲁达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和保密制度;
  (二)接受局法律顾问办公室的执业管理,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管;
  (三)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按规定缴纳会费,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自觉参加各项教育培训;
  (四)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五)除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外,不得以公职律师身份办理统计系统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第七条 南京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承担法律顾问办公室(不列为正式机构),由政策法规处负责人任主任。
  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是公职律师的执业机构,协助做好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施执业监管。
  第八条 法律顾问办公室承担的公职律师工作主要职责:
  (一)起草公职律师管理制度;
  (二)协调、指导、督促本局公职律师工作;
苔丝论文  (三)统筹使用本单位公职律师研究重要法律问题、处理复杂法律事务,根据局有关处室申请,指派公职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四)加强与市公职律师相关管理机构和律师协会等的沟通协调,协助做好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行业自律等工作;
  (五)积极支持公职律师开展工作,组织实施本局公职律师培训和工作交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对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公职律师向相关单位、部门提出表彰建议;对执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相应惩戒;
  (七)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办公室处理的事务。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可向局法律顾问办公室提出办理公职律师证书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南京市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在单位的任职文件复印件;nip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为本单位在编公务员;
  2.申请人在本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担任单位法律顾问;
  3.本单位遴选、审核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情况。
  (七)个人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人承诺个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且本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无不得担任公职律师的其他情形;
  2.本人只从事本单位内部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7:23: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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