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颖与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 ...

刘洪颖与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4 
【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2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曹慧 
【审理法官】曹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洪颖;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刘洪颖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个人】刘洪颖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洪颖 
【被告】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本院观点】刘洪颖主张其与中伦文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供其工资流水、截图等证据证明,中伦文德不予认可,主张刘洪颖系其提成律师,提交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提成律师职级及薪酬确认表证明,刘洪颖认可该表中的签名系其所签。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基本原则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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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洪颖主张其与中伦文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供其工资流水、截图等证据证明,中伦文德不予认可,主张刘洪颖系其提成律师,提交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提成律师职级及薪酬确认表证明,刘洪颖认可该表中的签名系其所签。且中伦文德虽以工资的名义多次向刘洪颖转账5000元,但该数额亦与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提成律师职级及薪酬确认表中记载的“用提成发工资,每月5000元,提成不足不收资”数额相一致。刘洪颖也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受中伦文德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无法证明其与中伦文德之间存在身份隶属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刘洪颖与中伦文德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未予支持刘洪颖违法解除聘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并无不当。刘洪颖作为提成律师,工作报酬发放时间及数额与工作任务量直接挂钩,刘洪颖未举证证明实际的工资损失,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其损失工资的主张,并无不当。刘洪颖请求精神损失以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刘洪颖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刘洪颖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7: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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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颖与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自然科学奖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1民终27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颖。
雪地里铲出90米巨型企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胡丰,主任。白棉花 电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父亲的拐杖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仲儒,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洪颖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文德)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5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刘洪颖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支持刘洪颖的原审诉讼请求,即确认中伦文德与刘洪颖解除聘用合同违法;赔偿刘洪颖因中伦文德违法解除聘用合同给刘洪颖造成的工资损失;赔偿因中伦文德违法解除聘用合同,并登报声明,制造虚据诬告陷害刘洪颖,给刘洪颖在单位内外,行业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给刘洪颖造成精神损失5万元;支付违法解除聘用合同赔偿金9万元(自2011年5月至2020年9月);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伦文德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律师协会会员违规
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等规定,刘洪颖是中伦文德聘用的律师,中伦文德有责任和义务与刘洪颖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刘洪颖与中伦文德明确存在隶属关系,双方属于劳动关系,一审认定严重错误,违反上述相关规定。二、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有诸多漏项,刘洪颖与中伦文德提供的诸多证据,一审法官故意漏掉。1.一审判决将一审开庭时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官认证的中心环节有意识的忽略掉了。2.一审法官弄虚作假,把当事人提供的对刘洪颖最有利的证据及对中伦文德不利的证据都隐藏起来,一点不提。3.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没有分开表述,混淆一起。且片面极端地挑支持中伦文德答辩观点的证据,不提对刘洪颖有利的证据,对刘洪颖有利的证据内容视而不见,对其庭审观点充耳不闻。4.刘洪颖提供中伦文德在2020年3月5日登报声明的证据证明刘洪颖从来没有与中伦文德解除过聘用合同,一审法官在没有对双方解除聘用合同是否程序合法、实体合法进行审理认定的情况下,直接把该证据当做中伦文德提供的证据,认定中伦文德已经与刘洪颖“解除”了聘用合同,且认定解除合法。5.刘洪颖按照中伦文德制定的制度在中伦文德工作,中伦文德亦按照其制度分配给律师及刘洪颖应得的数额,再按固定数额每月给刘洪颖发工资,这是中伦文德内部合伙人和律所管理人制定的财务分配和发放制度,不是刘洪颖和中伦文德单独协商一致的结果,而是中伦文德对每一个律师都一样的规
章制度,律师们均要执行,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6.刘洪颖在中伦文德工作,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指派,刘洪颖以中伦文德的名义开展各项工作,接受中伦文德的统一管理,完成中伦文德规定的一定工作量,中伦文德每月按固定数额给刘洪颖发工资,双方属于劳动关系。三、一审程序违法。济历下劳人仲不(2020)363号决定书已经明确了刘洪颖与中伦文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中伦文德没有起诉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直接否定上述决定书中刘洪颖与中伦文德存在劳动关系的生效裁决内容,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属于程序违法。综上所述,请求支持刘洪颖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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