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20XX年12月21日广东省律师协会
八届四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省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开展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申请
第五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四)品行良好;
(五)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自然科学基金(六)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风雨张居正
(七)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满一年;
(二)具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三)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五)未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
(六)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
(七)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向所在地市律师协会申报,由市律师协会负责审核并将经确认的可以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名单报市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四)品行良好。
第九条实习人员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所在地市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十条接受实习人员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协议包括以下事项:
(一)实习人员姓名;
(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约定。
(七)本协议自市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接受实习人员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一)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审核登记呈报表》一份;
尼龙套(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一份;
(三)《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一份;
(四)实习人员居民身份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五)外地户籍实习人员应当提交申请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一份;
(六)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复印件和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代理合同书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复印件一份;
占国资律师事务所编制的实习人员,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关于安排其专职从事实习工作的证明函件原件;
实习人员在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
实习人员在实习前有非公职的工作经历的,应提供毕业派遣证复印件;
实习人员为离退体(离岗退养)人员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离岗退养)批准文件复印件;
(七)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原件;
(八)实习人员近期大一寸免冠蓝底彩照两张;
(九)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交前款除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并同时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工作证复印件以及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兼职实习的证明文件原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使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须将原件递交主管市律师协会核对。
第三章审核
第十二条各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申请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颁发《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并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或者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市律师协会作出的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的,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市律师协会或者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第十四条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的,市律师协会应在决定受理该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的,市律师协会应自收到省律师协会同意受理复核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所有材料移送省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从接到移交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四章实习证管理
第十五条实习证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领,按需求向各市律师协会发放。各市律师协会应建立实习证使用登记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颁发实习证,并每半年向省律师协会书面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
实习证毁损的,由接收该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颁证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换领实习证的,应当交回原证。
实习证遗失的,由实习证持有人在地级以上市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颁证律师协会申请补发,申请补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补〈换〉发申请表》一份;
(二)近期大一寸免冠蓝底彩照片两张;
(三)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第十七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不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考核的,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实习证,并上交市律师协会。
第五章实习人员管理智障儿童现状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辅助指导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代理文书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它律师业务;
(二)获得合格的指导律师及业务指导;
(三)获得实习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
(五)根据《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获得报酬,享受待遇;
(六)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七)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八)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四)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五)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收取办案费用;
(六)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七)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
(八)出庭应诉;
(九)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十)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十一)不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十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十三)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十四)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十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应当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建立实习人员考勤登记制度和业务登记制度。实习人员有本办法禁止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实习关系,解除实习关系应于7日内向所在地市律师协会报告并上交《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二十一条实习人员非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理由要求解除实习协议,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向所在地市律师协会报告,由该律师协会收缴其《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六章实习期限
第二十二条实习人员应在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
第二十三条除有下列情形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为实习人员变更指导律师。
(一)指导律师死亡的;
(二)指导律师转出本所的;
(三)指导律师因病住院三个月以上,无法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
(四)指导律师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五)指导律师受到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六)其他原因致使指导律师无法行使职责的;
(七)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指导律师。
变更的指导律师应为本所其他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及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同意实习人员变更指导律师后,应于十日内书面向市律师协会提出变更申请。市律师协会在收到申请变更材料后的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经查属实后,批准实习人员变更指导律师,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二十四条除有下列原因外实习人员不得中途申请调转:
(一)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被作出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律师事务所停业、合并或注销的;
(三)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的;
(四)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中无合格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五)其他确须调转实习的。
有上述条款第(一)、(二)项所列情形的,转所申请被批准前,实习人员应停止实习活动。有上述
条款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的,转所申请被批准前,实习人员应停止实习活动并接受原律师事务所管理。
调转只能在本市内进行,并于三十日内报市律师协会审核登记。
实习人员申请办理调转的,应自调转原因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一)转所申请一份;
(二)与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一份;
(三)原所在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出具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一份;
(四)实习人员近期大一寸免冠蓝底彩照两张;
(五)《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第二十五条因个人原因申请暂停实习的,应报市律师协会审核登记,暂停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二个月。
暂停时间不计入实习期。
第七章实习内容
第二十六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
第二十七条集中培训由省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委托有条件的市律师协会组织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为一个月,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由省律师协会负责制定。由市律师协会组织进行集中培训的,培训计划和年度实施情况应当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播狗
集中培训必修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省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委托的有条件的市律师协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集
中培训大纲及教材组织培训,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编写或者选定教材。
第二十九条省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委托的有条件的市律师协会组建专门机构实施集中培训工作,可以与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机构合作组织集中培训。
第三十条集中培训的授课教师主要以我省优秀执业律师为主,省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委托的有条件的市律师协会根据培训内容需要,可以选聘大、专院校从事法学教育的有关专家、学者;司法机关有关人员;律师协会管理人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荐的人员担任授课教师。
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婚育与健康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品行良好,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省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委托的有条件的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省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委托的有条件的市律师协会在集中培训结束时,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笔试结合面试的方式,考核内容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集中培训大纲确定,主要包括培训课程考试和考勤考核两项,培训课程考试全部及格、出勤率95%以上、无严重违纪行为,集中培训考核即为合格。
经考核合格的,由省律师协会发给《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需再次参加集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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