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内部管理,依法保障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中华律师协
会《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制定本制定度。
第二条本所执业律师及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管理体制第三条本所是由合伙人共同出资、自主经营、自
主管理、自负盈亏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本所实行主任负责制,律师事
务所主任是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对内主持本所日常行政管
理事务。
本所行政管理实务具体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四条
律所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本所的业务活动;二、管理本所内部事务和日常工作;三、制
定本所的规章制度;四、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
百慕大三角历险记织开展业务学习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五、代表本所与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六、依法承担对律
师事务所违反、违规行为的管理责任;
途语导航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当将所内重大事务,提交律师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律所决策机构——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履行如下
职责:
(一)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二)制定、修改章程和合伙协
议;(三)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四)决定律师事务所
的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五)吸收和辞退合伙人、合作人,推选律师事务所主任;(六)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律所事务
所分配方案;(七)决定律师事务所的人事、财务、业务等管理制度;(八)审
议批准财务报表,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决定大型资产的购置和处理;(九)
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其他重大事务。
游客自发捡垃圾第六条
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半年一次,由律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
或其指定的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对重大问题、重大事务,必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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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其他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会
议记录由与会人员签字后归档。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和文件,经主任
签字后,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印发。
第七条
所务会议制度
(一)
所务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加,旨在沟通信息,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
到的疑难问题,及时解决律所相关工作焦点,提供办案质量。所务会议由
律所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如主任因故不能主持,应制定一名代理人代为
行使职责。
(二)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一般在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召开,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推后。会议内容为汇报个执业律师一月来所办理案件
的进度、结案情况及在办理案件和律所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
和建议,提出下月工作计划。
第八条XXXX律师事务所分设:律师业务岗、内勤岗位、财会岗和档
案管理岗,各项行政管理均推行岗位分工责任制。
第九条本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兼顾效率与公
平的原则,实行依法纳税、规范核算、自主分配、合理积累的分配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本所执业律师(含专职、兼职)和内勤、财务人员,均实行聘任制。聘用执业律师必须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条件,其他人员的聘用必须
符合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
本所不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业务:
(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二)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
可见短波红外高光谱相机业证书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品德不良的;(五)其他因生理、精神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合从事律
师职业的。
第十二条应聘人员经合伙人评查合格后,由律师事务所发录用通知,
按时报到上岗。试用期三个月,期满考核合格,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方可正
式聘用。由律师事务所主任与被聘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交XXX市司法局或X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三条
XXXX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期满后,律师申请转所执业的,应当向本所
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管的业务案卷;(二)尚未办结案件的有关材料和证据,但委托人不同意移交的除外;(三)未清结的财务凭证、现金、支票等;(四)负责保管律师事务所的其他材料和物品。
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与律师进行清结,并出具转所执业所需的各种材料。
本所聘用的律师,因聘用合同解除或被律师事务所辞退而离开律师事务所的,应按上述规定与律师事务所办理清结事项。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就清结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及时提请律师协会进行调解。律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或者阻拦律师转所。
第十六条
本所依法接受和管理实习人员学习。
律师助理、实习律师不得单独办理业务,实习期满,符合申请执业条
件的本所应及时如实出具鉴定材料和证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办执业证。
第十七条
本律师事务所依照《律师法》等有关规定,对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的
条件严格进行审查,如实出具实习鉴定材料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执业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
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
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
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九条
律师办理业务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和办案规程进行运作,相关敏感重大案件应报主任备案,需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协备案的按规定
备案,不得在执业过程中,炒作敏感重大案件,造成不良后果。
第二十条
律师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严禁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对当事人虚假承诺。
贺兰山的魂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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