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8.02.28
∙【字 号】黑司规〔2018〕2号
∙【施行日期】2018.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强卫任江西省委书记∙【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司规〔2018〕2号
各市、行署司法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司法局:
《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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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
第四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黑龙江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本省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支持、鼓励在没有律师和律师资源欠发达地区设立律师事务所或分所。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诚信建设,建立业务制度和保障制度,健全完善诚信约束机制,积极开展本所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诚信教育管理,努力塑造律师行业良好的诚信形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鼓励律师事务所开展规模化建设,倡导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和法律志愿服务,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努力优化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法治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黑龙江建设。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按要求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
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建立并完善党组织与律师事务所决策层、管理层重大问题会商、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骨干带头作用。
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按规定办理党员律师党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等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对其事迹进行适当宣传。
李盛才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卡捷琳娜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十一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书面合伙协议;
(五)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二)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二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揠苗助长教学实录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三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名以上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中药蜡疗 (二)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的申请;
(四)申请设立许可前,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人事档案存放证明、转所证明、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证明、与原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和卷宗交接完毕、结清财务、业务证明,拟任负责人人选;
(四)设立人承诺书(专职从事律师职业保证、提交材料真实性保证、不是其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