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广州地区看守所律师会见不再提交备案手续

新规:广州地区看守所律师会见不再提交备案手续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关于印发《关于依法保障
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公安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顺德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已经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一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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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属于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或者依法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情形并确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外,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将法律援助通知书、起诉书副本等法律文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到办案机关的通知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条 办案机关应当尊重律师依法接受委托代理的权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干预当事人聘请律师,不得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为当事人指定律师和要求当事人更换律师。
第二章 保障律师知情权
第五条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或者指派并告知了办案机关的,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的地点、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也可以通过现场、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办案机关获取案件查询编号、基本信息、承办人员办公电话等信息,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
第六条 在律师接受委托或者指派并告知了办案机关后,办案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决定的,应在作出决定的三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告知辩护、代理律师:
肘内翻(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
(二)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
(三)延长或者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四)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律师会见的;
(五)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的;
百年老店的故事(六)对案件移送管辖、变更合议庭成员的;
(七)延长审理期限、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告知辩护、代理律师的决定。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羁押场所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作出变更羁押场所决定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告知辩护律师新的羁押场所。潘金莲新传电影
亲核反应第七条 律师向人民法院了解其代理案件的立案、审理进展情况的,除审判秘密外,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释明。律师代理执行案件,有权了解执行情况和提出代理意见,执行人员应当书面记录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予以充分考虑。
第三章 保障律师会见权
第八条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第九条 看守所应当建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为由而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第十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律师正常会见的需要。看守所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隔离设施等方式,妨碍辩护律师谈话或对案卷材料、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看守所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所需要的会见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侦查工作相协调。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外,不得自行限制辩护律师携带诉讼材料、物证和公务用包进行会见。辩护律师应当自觉服从看守所检查,遵守看守所管理规定。
古拉米什维利第十二条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办案机关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辩护律师会见时的谈话内容。
第十三条 律师助理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无须提交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十四条 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第一次许可会见应当安排在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后的一个月以内。
第十五条 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必经过办案机关的许可。
对原不属于前述三类案件,后经侦查认定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依法需要经许可的,办案机关应当告知辩护律师并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许可会见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出现新的有碍侦查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作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许可的决定并告知辩护律师,同时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其核实案件相关证据。案卷材料为电子卷宗的,看守场所应当提供可读取和显示电子卷宗的设备,
方便辩护律师会见。
第十七条 看守所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权利,应当在收到信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允许辩护律师将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看守所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控告、申诉的权利,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书与案件相关的意见和材料提供相应的条件。看守所可以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书的意见和材料进行必要的检查后,交给辩护律师,但不得对意见和材料进行截留、复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意见和材料的内容,但意见和材料的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0:21: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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