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保障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质量和效果,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和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习人员是指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经核准到广西区内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
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代谢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广西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广西律师协会和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广西律师协会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和考核工作。申
执委下设品行审查委员会和实习考核委员会。品行审查委员会和实习考核委员会依照《实习管理规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申执委可根据我区实际,制定实习活动日常管理和实习考核工作规则,对我区实习人员实习活动进行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管理。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设立相应实习管理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市的实习人员管理和考核工作。
广西律师协会和各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接受自治区及各市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条件
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第七条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参加上一年度检查考核并被评定为“合格”,已足额缴纳上一年度团体会费;
(二)至少具有三名以上(包括本数)符合《实习管理规则》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实习指导律师;
(三)律师事务所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备提供实习人员
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能够为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提供参与十件以上(包括本数)法律事务代理工作的实习活动。gsp认证
对不具备前款第(一)、第(二)项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如住所地属贫困县(乡、镇)或地处偏远地区的,并具有至少一名以上(含本数)符合《实习管理规则》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实习指导律师的,经所在地律师协会同意,并报请广西律师协会核准,可接收实习人员。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广西律师协会可决定暂停或取消其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资格。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第九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强的政治观念,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
(四)近三年内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记录;(五)愿意担任实习指导老师,有责任心,并且能够保证有一定的时间指导实习人员;
(六)广西律师协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相关条件。
卡西族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蚕豆剥壳机
第十条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一、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执业律师,应当通过所在市律师协会向广西律师协会提请接收、指导实习人员的资格审查。区直律师事务所直接向广西律师协会提交接收、指导实习人员的资格审查申请。
通过广西律师协会核准、公示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方可接收、指导实习人员。
第三章实习登记
第十一条拟申请实习人员,应当按照广西律师协会公布的程序和要求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
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住所地的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区直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的,由广西律师协会负责审核登记。第十二条申请实习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
肥气煤(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的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辞职文件、辞职证明或无职业证明;
申请专职实习且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人员,须提供派遣证或待业证或失业证的复印件,或现居住地居委会、街道办出具的无职业证明原件;
申请专职实习且原工作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须提供原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
门出具的辞职证明及原工作表现鉴定意见;
其他申请专职实习的人员,须提供辞职文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复印件;
(六)广西区内的组织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等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或有效期内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内退、提前退休、正式退休申请实习人员,应提供本人退休证、其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档案存放证明、原工作表现鉴定意见及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文件原件;
(七)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八)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九)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原件;
(十)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拟指导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指导实习条件的证明及指导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亚硫酸铵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19:24: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53368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实习   人员   律师   申请   律师协会   管理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