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的人事管理,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的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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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律师不得私自受理案件和收取费用。
    第六条律师不得同时为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第七条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第八条律师应当为客户保守秘密。
    第九条律师应当接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
    第十条律师每年应接受不少于四十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申领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应接受上岗培训。
    第十一条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或既在律师事务所又在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除法律允许的情况外,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不得以非律师身份接办法律事务。律师也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第十三条律师执业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第十四条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二章实习律师
    第十五条实习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没有律师执业经历,领取实习律师证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第十六条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先取得见习律师执业证书。实习生应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实习。第十八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不得变更实习场所,实习律师应保证实习时间。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律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将申请人的有关材料逐级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机构备案,并代表申请人取得实习律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实习律师执业证由省司法厅统一印发,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事务所不得自行印发。
    第二十一条申请见习律师执业证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实习律师执业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并贴足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附二寸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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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穿制服);
    (2) 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3) 律师事务所同意实习意见(可在申请表中填写);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其实习的证明(可在申请表中填写)。无业人员应出具无业证明;律师事务所应同专职实习人员签订聘用合同。(5)品行良好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聘请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验、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的律师指导实习生。指导律师名单应当报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专职律师的三分之一。第二十四条实习律师辅助律师办理业务,不得单独执业。律师事务所不得规定实习律师的创收数额。
    第二十五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满前,不得无故暂停(终止)实习。无故暂停(终止)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新的实习证书。
    第二十六条实习期满,实习律师应写出书面总结,律师事务所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实习律师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做出鉴定。
    第二十七条实习期满,由省辖市司法局收回实习律师证,报省司法厅注销。第二十八条实习期不得无故延长。
    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在五年内未申领律师执业证的,如需申领律师执业证应重新实习。第三章专职律师
    第二十九条专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从事律师工作的人。
三诺n50g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一)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二)品行良好;
    (三)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四)已辞去原职或离、退休后受聘到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五)年龄未满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第三十一条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工作人员具备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加盖法律援助专用章),其执业机构为法律援助中心。第三十二条申请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贴足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附二寸照片一张(不得穿制服);
    (二) 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3) 实习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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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已无其他职业的证明及其人事档案存放合同。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证书时,应当提供其专职律师的有关证件。(5) 与拟加入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六)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实习人员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的鉴定意见(可在执业申请表中填写);
    (七) 60岁以上的,必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8) 良好行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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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第四章兼职律师
    第三十三条兼职律师是指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非比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不脱离本职工作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兼任律师:
炎黄春秋网    (一)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人员;(二)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三)品行良好;
    (四)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五)所在单位允许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第三十五条申报兼职律师执业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 律师执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附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一张,二寸照片一张(
无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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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eis
    (三) 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实习生思想道德、职业能力、工作态度的评价意见(可填写在《注册登记表》中);
    (四)品行良好的有效说明;
    (五) 与拟加入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六)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从事何种职业及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可在登记表中填写);
    (七) 非法律院校设立法律专业,应当提供证明材料,报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8) 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第五章律师执业许可证的颁发程序
    第三十六条律师执业证申领、发放程序:
    (一) 律师事务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逐级上报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省司法厅。
    1。省辖市司法局上报申领执业证材料应相对集中,每次上报材料除申请人提交材料外,还应将申请人名单登记造表一式二份一并上报(表格式样由省司法厅统一制发)。2.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合格,省辖市司法局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3.省辖市司法局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时,应当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无差异”印章(核对人签字)。
    (二)省司法厅收到律师执业申请材料后,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决定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经由省辖市司法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合格的,省司法厅应当在20日内及时通知省辖市司法局补办,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经省司法厅同意颁发的各类执业证(含转所、换证、遗失补发等)统一由省司
法厅寄、交省辖市司法局律管科(处),由其登记并对领证人进行专门执业前培训后予以发放。申请人因急需执业证而直接到省司法厅办理的,须凭所在省辖市司法局律管科(处)出具的介绍信方可办理。省辖市司法局律管科(处)负责对新领执业证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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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专职律师申请转换兼职执业证的,除应提交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材料外,人还应提交大专院校法律院系或法学研究单位聘用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九条兼职律师申请变更专职律师执业资格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第四十条申请人申请变更律师执业证书类别的,应当同时向省辖市司法局提交执业证书原件,报省司法厅注销,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申领律师执业证的申请人品行良好的证明须由原工作单位出具,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行为进行认真审查。发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一)因故意犯罪受
到刑事处罚;(2)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许可证的;(3) 因严重违纪被政法机关开除五年以下;
    (四)过失犯罪刑满释放不满五年或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五年的;(五)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学籍等不满五年的;
    (六) 有确凿证据证明申请人的道德素质和生活方式腐败;(7) 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受到行政处分的;(8) 提供虚明,骗取律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执业证书的;(9) 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适合从事律师职业的。
    第四十二条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况的,由律师事务所将律师执业证收回,并逐级上交省司法厅律管处:
    (一) 律师执业资格被吊销;(2) 不再在省内律师事务所执业;(3) 出国定居;(4) 持有者已经死亡;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不继续执业的。第六章律师人员流动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鼓励律师有序流动。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除律师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未向律师事务所清偿财务、案件费用外,允许调任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答复律师的调任申请。无正当理由不能调任的,可以直接向省司法厅申请办理调任手续。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04:27: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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