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媒人的作用与责任

M 98文史纵横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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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媒人作用与责任
任志强
表面电阻率(中共肇庆市委党校 广东肇庆 526000)
【摘 要】 文章叙述了明清时期“媒妁之姻”的缘由,探析媒人在婚姻成立前的作用与责任。作用:寻合适异性,传递庚帖,陪同双方家人相面,见证交纳财礼或转交财礼,参与签订婚书,参与迎娶。责任:媒人担保介绍情况属实,媒人介绍婚姻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处理悔婚事宜,媒人介绍的婚姻不合情理也会受到处罚。媒人在婚姻成立后的作用与责任。作用:处理夫妻双方矛盾。责任:在婚姻争讼中出庭作证的义务;在夫妻发生争讼时,媒人必须协助官方调查调处夫妻纠纷;为诉讼中息讼的夫妻具保。作者认为,在明清时期,“媒妁之姻”是明清时期婚姻合法的条件之一,是传统礼制的要求,是根深蒂固的风俗习惯。
【关键词】 明清;媒人;作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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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人,又称媒妁、冰人、媒证、月老、红娘、伐柯人等,在明清史料中,以媒人称谓最为常见。明清时期的媒人有官媒和民间媒人之分,我们仅探讨民间媒人。明清时期,媒人是民间说合一个男人或女人通过缔结婚姻、买卖、典当、租赁等方式进入另一个家庭生活的中介人,我们称之为广义的媒人;狭义的媒人是“说合男女成婚配的中介人”。[1]对于侠义的媒人,有许多学者进行过探讨,[2-11]但是,探讨仍不够深入,尤其是明清时期婚姻成立前后,媒人都起了那些作用?承担了怎样的责任?仍需进一步研究。笔者利用判牍文书,试图对明清时期媒人的作用与责任进行探究,以求了解当时的婚姻秩序。
一、“媒妁之姻”的缘由
从周朝到新中国成立,媒人在“合二姓之好”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诗经·豳风·伐柯》曰:“娶妻如何?匪媒不得。”显然,西周时期就有“媒妁之姻”的习俗。不过,据目前所见到的史料,“媒妁之姻”一词最早出自孟子,孟子曰:“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国人皆贱之。”(《孟子·滕文公》)“媒妁之姻”成为婚姻合法的必要条件是在唐代,《唐律疏议》卷十三“为婚妄冒”条曰:“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古代的婚姻为什么要凭媒人呢?“清代于成龙在吕氏的女儿被戏子一案判牍中说:“娶妻纳妇,自有常轨。古人非媒妁不相问名,盖亦深鉴及此,思患预防。”[12]清初金华府知府李之芳在《棘听草》中说:“婚姻所藉为信者,惟凭媒妁。”[13]晚清渭南知县樊增祥在揭露潘桂香卖女图财时说:“尔与吴姓既结姻亲,何无媒证。”[14]在另一起诉讼中,金德荣“私识陈陈氏”,
知县范增祥认为他们是“无耻苟合”,判他们“永远离异,不准往来”,否则,“提案杖毙不贷。”[15]这说明古代两姓通婚,凭媒人是必要条件。
清代地方法规曾要求婚姻须凭媒人。雍正时河南巡抚田文镜发布的《禁止换钟定亲》法令规定:“婚嫁大事,自应明媒正娶,写立婚书、礼帖,即小户穷民亦不应草率从事。豫省男女婚嫁止凭换钟,并无媒聘婚帖,以致男家弃亲不娶、女家赖婚另配,讦讼不休。查割媒指腹,律禁甚严,换钟结亲与此何异?地方官严行禁止,违者按律治罪。”[16]清政府曾对苗人与民人结亲须凭媒妁专门做过规定:“湖南省所属未剃发之苗人,与民人结亲,俱照民俗以礼婚配,须凭婚妁,写立婚书,仍报明地方官立案稽查。”[17]显然,政府是从避免争讼的角度立法干预无媒人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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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婚姻纠纷诉至州县,许多官衙规定“凭媒人”是受理词讼的必要条件。例如,在清代,河南省规定:“照得户婚、田土、钱债等事,俱要原媒、原中为证,婚书、契卷为凭,方许告争。”[18]四川省巴县规定:“告婚姻无庚书及媒妁聘礼年月者不准。”[19]顺天府所属宝坻县:“告婚姻无媒妁、婚书者不准。”[20]徽州绩溪县规定:“婚姻无媒妁日期者,不准。”[21]浙江黄岩县《状式条例》规定:“告婚姻,无媒妁、聘书……者,不准”。[22]康熙年间黄六鸿说:“告婚姻者,必以媒妁聘定为凭。”[23]清代徽州黟县“告状不准
事项”曰:“告婚姻不开明婚书媒妁财礼若干者不准。”[24]代徽州祁门“告状不准事项”曰:“告婚姻无媒妁日期者不准。”[25]
清代地方官在断案中将“凭媒人”作为正式夫妻的标准。例如,清末端方在判牍中曰:“据禀尔嫁周之翰,凭屈赵氏为媒,是系正式夫妻。”[26]清末杭州地方审判厅判牍说得更加明白:“陈庆生、王锦山虽均与月仙为婚,然皆由月仙自媒自合,并非依律嫁娶,均难认为正当婚姻。”[27]有学者说:“法律有媒人作为人证,也可作为婚姻凭信的规定,但这是为了照顾习惯,毕竟不大正规,在某种程度上属于无奈之举。”[28]显然,这种说法有失偏颇,
在清代,请媒人说亲已经是绝大多数地区的民俗习惯了。在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的《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关于亲属继承习惯之报告”中,婚姻不凭媒人而凭婚书的地区非常少,凭媒人而不凭婚书的地区则非常多,例如,在直隶省临渝县,“民事完婚,向无婚书,专凭媒妁之言。”[29]类似的地区还有奉天省怀德县、[30]吉林全省、[31]黑龙江省林甸县、[32]河南省洛宁县、[33]山西省蒲县、[34]福建省漳平县、[35]湖北省黄安县、[36]陕西省靖边县、[37]甘肃岷县等。[38]不过,更多地区的婚姻需要媒人、财礼、婚书(或庚帖)三者并重。
二、媒人在婚姻成立前的作用与责任
何谓婚姻成立的标志?有学者说:“从我们所见各种案例依据的婚书来看,应该是纳征之时交换的定帖,婚姻就算最后成立。”[39]不过,笔者从众多判牍中看到,地方官通常将无婚书的男女结合宣布为婚姻不成立,但是,有婚书还不是婚姻成立的标志。清代山东莱州知府张船山的判牍载:“沈石氏有子
一英,曾凭媒聘邵培元之女为妻。未过门而一英病死,是一英与邵女未为六礼之迎,难遂双飞之愿。夫者尚不可谓夫,媳者亦曷云是媳。”[40]可见,知府张船山是将“过门”作为婚姻成立的标志。下面我们就探讨媒人在婚姻成立前的作用与责任。
1、媒人在婚姻成立前的作用
(1)寻合适异性。这一过程属于“六礼”的纳采,即“托媒提亲”、“说媒”。媒人在这一阶段起牵线搭桥的作用。清代中期四川巴县《蔡永一退婚在醮文约》载,[41]蔡永一和妻子赵氏“情愿两相离异。将生女招弟同赵氏母女,在渝央请媒妁择户觅主,不拘远近,任行再醮,或正或妾无论,只取财礼纹银十两正。”在明清时期,男方和妻子离异,并非简单写一份休书了事,多数男子为了收回婚聘时的财礼,而将妻子嫁卖。蔡永一也是这样,为了能将妻子赵氏再醮,在渝央请媒人择户觅主。在江苏,沈氏与人通奸,丈夫任妻子沈氏另嫁。沈氏祖母沈张氏“随央旧邻张世英寻觅娶主。张世英转托浙民施佑铨留心觅嫁。”[42]其实,请媒人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例如,四川巴县《冯大顺嫁卖妻文约》载,[43]大顺欲嫁卖妻子,“至重城黄熊氏家,一再三哀恳黄熊氏为媒说合。”因此,再婚请媒人常常是一件求人的事。
(2)传递庚帖。这一过程就是“六礼”的问名,就是
新西部 NEW WEST 2020年01月下旬刊杜勒斯
>熊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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