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耗归公”与廉政“缩水”作者:李晓巧来源:《读书文摘》2019年第03期 历史上有个通常说法是,清朝雍正年间实行的冷弯管“火耗归公”和养廉银制度促进了当时的官员廉政。
先来看什么叫作“火耗”?《清史稿》海砂混凝土>晚霞报
中有个官方解释,“盖因本折银,镕销不无折耗,而解送往返,在在需费,州县征收,不得不稍取盈以补折耗之数”—— 话说得很委婉,意思是,赋税征收银两了,百姓缴纳的很多散银在镕铸成大锭银两时,会有损耗,而且,地方政府解送税赋银两到国库去,中途也需要运输押护的开销,于是,不得不向百姓多征收一些银两,这个“补折耗之数”就是常说的“火耗”。说白了,“火耗”就是一种地方政府在国家法定税赋之外的额外加征。 康熙五十一年 (1712年),最高统治者曾开明大度地宣布:“新增人丁永不加赋。”以当年的税赋标准作为清朝永远的税赋额度,圣祖的金口玉言,后世皇帝不敢违背,但是随着行政成本上升,用于补贴地方官吏工资和地方政府的各项开销增多,各地不断提高bf-269“火耗”的征
收额度,标准不相一致,给百姓增加了很大负担。
火耗银的征收额度是多少?雍正年间的火耗银征收,通常是额定税赋每一两银子加征火耗银“重者数钱 (银),轻者钱 (银) 余”,可见,比例最少是10%以上。实际上,在西北地区,陕西一带,火耗的征收比例相当高,“查秦省州县火耗,每两有加二三钱 (银) 者,有加四五钱 (银) 者”(《东华录》),其比例最高达到50%,民间受累很重。
晚清官员邓华熙的日记中,记录了1874年九江税关上缴饷银时,“三日一缴,倾销火耗每百(两) 六两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 这里,火耗银缴纳比例是结算银两的6%EGERIA,即相当于增加了6%的税收款。由此看来,即便是一个官方机构向国库结算时,也要缴“火耗”。九江税关既然要交6%的“火耗”给上级部门,那么,它收取关税时所征收的“火耗”肯定是要高于这个比例的,应该也在1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