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画作的著作权研究

动物画作著作权研究
作者:刘媛
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假处分04与谢野晶子
        要:动物的画作在实践中被展览、拍卖,涉及到诸多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法律来确认和调整。动物是否可以成为法律主体,长久以来存在激烈的争论。但是,为了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及时处理新问题,我们可以确认动物在著作权法中的主体地位。采取类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模式,赋予主人一定的法定代理权。
        关键词:动物画作;著作权;实证主义
        可得性中图分类号:DF523.1 摩托罗拉a668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1.04.04
        近几年来,常有小狗画画、大象画画等新闻见诸报端,还有主人或有关人员、组织专门为它们举办展览。例如,澳大利亚悉尼现代艺术馆为大象举办了一场画展。这引发了笔者的思考:应该怎样确定这些动物画作上的法律关系呢?动物们能否成为法律主体,享有著作权呢?或者像有些人的观点,动物只是主人的工具;或者不应对此进行保护。这些说法妥当吗?
        对于这些问题,目前学术界几乎没有专门的相关论述,只是在教材或专著中有只言片语的讨论。笔者认为,动物自主创作的画作,可采用类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著作权的情况来保护,即动物享有精神权利、财产权利,由主人行使法定代理权来实现。本文将从实证主义的视角分析采用这种制度构建的合理性,并对其他观点进行评析。
        一、动物画作符合著作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郑成思先生在《版权法》一书中论述南京炮兵学院在版权领域应当保护什么?瞿独伊个人简历”时说:应当保护带有独创性的作品,只要作品是创作的,即带有独创性的,就应受到保护。1]独创性有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在形成作品的过程中,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而产生的;其次,作品必须体现作者的智慧,体现出作者的个性[2]。那么,动物能独立创作吗?它能在作品中体现自己的情感和个性吗?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1:07: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5309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动物   画作   著作权   法律   主人   保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