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司法局关于在市级执法部门启动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安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21.11.01
∙【字 号】淮司通〔2021〕53号
∙【施行日期】202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迈克尔哈内克
淮安市司法局关于在市级执法部门启动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局,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78号)和经省政府批准印发的《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实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1〕26号)要求,自2021年起分批次开展全国统一样式行政执法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下称“新证件”)核发工作,2021年底前完成6个综合执法部门、新增执法人员及持有效期至2021年底部颁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的新证件核发;2022年底前完成全部行政执法人员的新证件核发。为做好市级执法人员新证件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发对象和申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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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发对象。
1.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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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市级执法部门:新增行政执法人员及持有效期至2021年底部颁执法证件的执法人
员。
(二)申领条件。
1.符合《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报条件;
2.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执法组织在执法岗位从事执法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上述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负责人可以申领行政执法证;
3.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4.经过市司法局及本系统执法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5.通过市司法局组织的执法人员资格考试。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免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菏泽大地震
二、培训考试
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由各市级执法部门自行组织;市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一)公共法律知识培训。
1.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分为必修和选修两个部分。必修部分主要包括:习近平法治思想、行政处罚法条文解读、典型案例剖析、行政处罚与刑罚衔接问题、行政执法风险防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等相关内容,共22个学时。选修部分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解读及“不忘初心学党史”相关微视频。
2.培训方式和时间。
本次培训采用线上培训方式进行,参加培训人员在规定培训时间(11月13日-11月21日)内,完成必修课程的学习。请各单位参加培训人员登录淮安市司法局,进入“淮安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云平台”参加培训,登录账号为:参训人员身份证号,初始密码为:123456。手机电脑均可登录学习。
(二)考试。
行政执法人员完成本系统专业培训和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后,方可参加2021年度市级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考试计划于2021年11月下旬进行,具体考试事宜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2021年度市级执法人员新证件核发各项工作均需按照信息化流程操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单位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指定专人负责联系,严谨细致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相关信息化流程和考试报名工作。联系人名单于11月9日前报市司法局。
(二)各市级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执法人员资格初审,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把好素质条件关,统一填写执法人员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表(见附件2)及本单位“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于11月9日前报市司法局(电子表格报送至),并同步通过“江苏省行政执法管理和监督综合平台”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和流程操作(具体流程见附件4)。完成相关信息填报流程的,方可登陆淮安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云平台进行培训。
(三)各市级执法部门要在市级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前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和公共法律知识培训。不符合申领条件、未通过专业培训考核和公共法律知识线上培训的,不得参加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四)各县区换证工作可参照市级工作程序进行,如需同步参加市级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请于11月9日前将经过审核后的报名资格审查表报送至市司法局。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务必于11月底前完成,同时将申领证件人员信息报市司法局备案。
联系人: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处 陈伟,电话:83605387
:***************。
附件:1.联系人名单
2.行政执法人员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表(略)
3.《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实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工作的通知》(略)
4. 新版证件换发流程(略)
淮安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1日
附件1
无机粘结剂联系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