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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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集成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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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监管机构】  自然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实施机构】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具体负责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第二条线索
第三条【科目设置】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设《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不动产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代理实务》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第四条【成绩管理】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u20战场第五条【报名条件】  符合《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制度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考试。
第六条【免试】  符合《制度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不动产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和《不动产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供相应材料。
青山绿水共为邻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考试实施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考点设置】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第二季度。
第九条【考培分离】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保密安全】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违规处罚】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4:34: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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