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内容解读

宋光明对《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制度的意见》部分内容解读
一、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的条件
原文:
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华南理工大学学报
宋老师解读:
    这里首先要区分清楚法律职业资格证的报考条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去的条件。满足报考条件,即可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再满足其他条件,如工作经历、实习经历等,亦可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拿到法律资业资格证书,再满足其他条件,即可从事以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超导体为前置的工作。文件主要涉及的是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取得条件,包括:
    首先,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是前提。因此,这里明确排除了专科学历考生和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考生,以及拥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学历,但没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的考生。
    其次,法学类本科要求学士学位及以上学位。
    第三,非法学类本科报考,又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其一,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其二,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而这里的其他相应学位,到底意指为何?可以理解为“本科学历及以上”的相应学位,还是与“法律硕士、法学硕士”相应的硕士及以上学位呢?宋老师在这里比较倾向于前者,即获得与本科学历及以上相应的学位。
    因此,非法学类本科考生在报考方面应当不存在障碍,但是,在考试合格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必须满足三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经验的要求。所谓法律工作,如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或者从事法律顾问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均可。这里在形式上,只要有法律单位开出工作经历证明即可满足条件。
    所以,按照文件所确定的制度安排,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成绩,应当有一个有效期,而
且至少应当三年,以保证考生在考试合格之后有充裕的时间取得三年工作经验。当然,考生也可以一边从事法律工作,一边准备考试。
二、关于考试时间
原文:
    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制度。将现有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考试方式,一年一考。根据国家法律职业从业的需要,确定年度合格比例,将现有的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由其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设计、改革及合格标准的确定等项工作。
  2、国家推进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进程,保证改革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3、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应予2017年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 。
宋老师解读:
  1、一年一考的确定,意味着2016年将会在改革中继续考核,2016年或许仍然称之为司法考试,但是其考核内容与方式将越来越偏向改革后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体见考试
内容的解读部分),到2017年,伴随着一系列修法任务的完成,则一锤定音,改成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完成中央要求的改革任务。
  2、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因此,至少修订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员法以及公务员法等法律,在此基础之上由司法部统一制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在这一系列的法律修订完善之后,才能举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根据目前的修法进度分析,2016年5月份(考试大纲的公布月份)之前,几乎不可能完成修法任务。而文件的表述“国家推进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进程,保证改革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则彻底排出了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停止实施某些法律规定的方式推进改革的可能性。
  因此,2016是外甥打灯笼:照旧。
  3、2017年改革必须完成,举行首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考试内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条件,将严格贯彻文件的基本精神。
    三、关于考试内容与方式
原文:
  1、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加
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的重要条件。考试以案例题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
克里雅人  2、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组建权威的命题与考核专家队伍,加强题库、案例库建设,每年更新案例库,推进考试测评工作科学化、标准化。
宋老师解读:
  1、考试内容和形式将会做出大力调整,从以选择题为主,到以案例题为主)。尽管依然是四张卷,但是,卷四的分值和考核力度将会大幅度增加,甚至可能改成第一天考核选择题,第二天考核主观题的考试制度。法治理论题目必不可少,考核法治思维为代表的论述题,考核实践水平的法律文书,考核各科水准的案例分析题等。
  2、将来的考试尽管会加大主观题的考核,但是,标准化则作为严格前提,以尽力减少一切偶然性,保证考试的公正性。
  四、今后,从事哪些职业以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前提
原文:
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 ,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国家鼓励从
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脱毒舒宋老师解读:
    法律职业的扩容也意味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作为门槛的职业的增加,正如宋老师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结束后所写文章分析,改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原因在于“司法考试”无法涵盖立法、执法、司法行政、司法辅助人员。这里明确了法律职业的范围。
  其一,有刚性要求的职业,包括: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
  其二,没有刚性要求,但是国家鼓励的职业,包括: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
  五、关于职业资格证的含金量
原文:
    1、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主管部门会同法治实务部门制定法律职业入职前培训的统一标准和相关规范。实行“先选后训”培训模式,培训合格者方可准予从事法律职业。改革后,将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以及法
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对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的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实行告诫或暂停、吊销法律职业资格等惩戒制度,对被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及时依法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2、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配套推进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紧密相关事项的改革。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与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公务员录用制度及法学教育制度的衔接。研究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与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衔接机制,推广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简化或免予相应等级执法资格考试的做法。
宋老师解读:
    1、“先选后训”,意味着法律职业资格证将成为先选的前提,这也意味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含金量的提升,以法律职业资格证为核心,构建了从报名的条件到获得证书的条件,再到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等一系列限制。而这些限制,可能反而意味着,法律职业资格证不仅仅只是一个职业资格前提,更有可能为取得资格者获得一份法律工作,也即,可能会豁免类似公务员考试类的一些选拔性考试,或者至少将法律职位的选拔变成以法律职业资格证为前提的圈内人之间的游戏。
  2、“研究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与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衔接机制,推广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简化或免予相应等级执法资格考试的做法”则意味着法律职业资格证在今后,将成为法律岗位的资格、职位晋升或者加薪的一个前提,或者至少能豁免相应的考试。
  六、关于改革对相关人的影响
原文: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赫子铭现状宋老师解读:
  这里意味着,其一,之前通过司法考试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就有效;
    其二,之前已经从事在改革之后对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刚性要求的职业的,继续工作,不受影响;
西方普世价值观  其三,新进入这些职业的人员,必须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改革之前与改革之后的证书,均为有效。
七、结论
    2017年前必须完成改革,举行首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改革不是一蹴而就,2016年或为改革前的缓冲期,考试名称不变,报考资格不变,取得证书条件不变,但是,2016年考试的内容与分值安排会进一步向国家统一法律执业资格考试所要求的内容倾斜,即加大对法治理论、宪法法律、职业道德的考核力度,加大主观题、案例分析题的考核力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新华网北京2015年12月20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出了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人才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指明了方向。《
意见》提出,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意见》强调,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要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二要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三要坚持遵循规律。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四要坚持积极稳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意见》明确了法律职业的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
、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意见》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意见》还分别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
《意见》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意见》要求,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加强职前培训的组织保障。为完善对法律职业资格的管理,《意见》提出,要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同时,为实现由司法考试制度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平稳顺利过渡,《意见》要求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顺利建立和有效实施。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职前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同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
工作进程,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配套推进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紧密相关事项的改革,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方案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1:22: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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