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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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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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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2005.06.23
【文 号】国管财[2005]246号
【施行日期】2005.06.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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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管财[2005]24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
  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财政部重新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财政部令第26号)的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我们修订了《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局。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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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第26号)的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在各部门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电算化;
  (十一)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第五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各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及会计
从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应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建立本部门会计人员档案信息库,归集上报会计人员注册登记资料和变更事项。
  第七条 各部门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原所在部门负责;临时聘用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现所在部门负责。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九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申请人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和理财学。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甘精胰岛素  第十二条 国管局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考试考务规则;
  (二)公布考试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
  (三)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组织实施统一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统一阅卷等相关考务工作;
  (四)落实考场和考务人员,监督检查考试纪律;
  (五)考试结束后30日内,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上半年1月份报名,5月份考试,下半年8月份报名,10月份考试。单科考试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当年有效,逾期成绩自行作废。
  第十四条 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人员),要填写《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报名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国管局指定的地点报名。
  第十五条 考试人员(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可免试科目外),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必须全部合格,才能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各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查,确认填写内容真实后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申请人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持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彩证件照片两张。
开明国语课本 pdf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及出国留学人员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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