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孟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交巡警服务平台的设置与调度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孟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大豆胰蛋白酶抑制剂【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苏州史记2022.09.20 
【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68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慧慧白松何江恒 
【审理法官】刘慧慧白松何江恒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孟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当事人】孟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当事人-个人】孟莎 
【当事人-公司】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顾娟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吴铁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凯戎北京市律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顾娟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吴铁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凯戎北京市律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顾娟娟吴铁军王凯戎 
【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律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青藏线的风【原告】孟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本院观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康复服务费,孟莎主张蔡伟后,每次均为现金支付服务费,没有票据。关于孟莎主张的自购药问题,孟莎称刚出院时需要天天吃,但对于需服用的时间,孟莎称无法提供医嘱;北京天坛医院主张属于处方药,需要医疗机构开具,无法自行购买,故不认可淘宝单据的真实性。 
【本院认为】longshe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孟莎因复查磁共振见椎管内肿瘤较前增大入住北京天
坛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初步诊断椎管内占位性病变(C4-5神经鞘瘤?),对孟莎全麻下行椎管内占位病变切除术,术后孟莎病情进行性加重,出现肌张力低下、大小便失禁等情况,北京天坛医院查MRI提示脊髓水肿、椎管狭窄,急行颈椎椎板去除减压术,但术后孟莎四肢状况并未改善,肌力0级,胸部以下感觉消失。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委托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病例进行鉴定,鉴定程序未见违法之处。北京天坛医院虽不认可鉴定意见,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为陈述意见,但依据北京天坛医院提供的病历及显微镜下的手术视频,并不能完整反映手术实施的全过程,且根据北京天坛医院对患者的首次病程记录记载,术前并无天坛医院手术后MRI提示的椎管狭窄的记录,北京天坛医院称其医院的诊疗行为并无过错,不认可鉴定意见,缺乏充分的理由和依据,本院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酌情确定北京天坛医院对孟莎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本院不持异议。关于各项赔偿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分别确定,亦未见明显不妥之处,具体考虑因素一审法院已经阐述,本院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孟莎、北京天坛医院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736元,由孟莎负担19868元(已交纳),由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负担19868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30 01:43:35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孟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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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22)京02民终685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莎。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娟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铁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
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王拥军,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戎,北京市律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某某上诉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以下简称北京天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5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某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娟娟与吴铁军,上诉人北京天坛医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峰与王凯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孟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北京天坛医院赔偿我各项损失合计2551627.99元,具体包括:医疗费713374.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360元、护理费425968元、营养费23760元、交通费6461.2元、住宿费28934.4元、日常消耗品损失79489.1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333.38元、伤残赔偿金1149150.4元、复印费168.32
元、其他合理支出费348.54元、鉴定费18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北京天坛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1.关于责任比例方面的错误。一审法院认定北京天坛医院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在北京天坛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多种过错且无法排除北京天坛医院存在其他致害行为,同时北京天坛医院又无法举证证明我对损害结果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北京天坛医院至少应对我所遭受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机构的回复函可以确定,北京天坛医院提供的手术视频可以证明北京天坛医院在对我的手术操作中对颈髓多次推挤、压迫是造成颈髓损伤发生水肿的重要原因,水肿发生后北京天坛医院不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缓解水肿,在长达10个小时左右的时间里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我脊髓损伤、高位截瘫的严重后果,北京天坛医院的过错是导致我损害后果的主要甚至是全部原因。由于北京天坛医院提供的手术视频并不完整,鉴定机构无法排除录像画面之外的手术环节对我颈髓造成的损伤。既然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已经证明北京天坛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即我已就北京天坛医院的过错承担了举证责任,而手术视频由北京天坛医院录制并保存,完整的手术视频亦应由北京天坛医院提供,在北京天坛医院不能提供完整的手术视频用以证明其在录像画面之外的手术环节不存在对我颈髓造成损伤的情况下,由我对此不确定性自担30%的责任明显不公平。一审法院应在
对全案证据综合分析评判后,根据北京天坛医院的过错严重程度及其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判定北京天坛医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不应当仅以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作为裁判依据。2.关于医疗费认定方面的错误,一审法院不应将医疗费中已被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在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以医保已报销为由减少赔偿缺少法律依据。关于康复服务费,我已提交相关证据,但一审法院仍要求我提供付款或转账凭证,加重了我的举证责任。关于网上购买药品的支出,普瑞巴林胶囊、盐酸米多君片是我从北京博爱医院出院时医嘱中明确载明的常规药物,我的女儿因常年在外地生活,故在网上为我购买并提交了淘宝截图、原始购物记录;艾叶、红花是我在康复过程中所必须的药物,该两项药物我在线下药店也购买了多次。关于护理费认定方面的错误,我丈夫崔某某陪同和陪护既是现实需要,也是人之常情,我也提交了误工费的相关证据。关于住宿费,家属陪同而租赁房屋符合实际需要,相应损失理应赔偿,一审法院仅以涉案房屋的租赁起始期限与我入住博爱医院的时间不符、租赁费仅有收据为由即对我主张的租赁费全部不予认可,有违公平正义。关于日常消耗品的损失,按照800元/月的标准明显偏低。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酌定为35000元明显偏低。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北京天坛医院辩称:不同意孟莎的上诉请求,不同意一审判决,我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天坛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孟莎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我院不存在任何的诊疗错误,无需为孟莎因自身疾病遗留的后果承担责任。一审法院以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完全不科学不公正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判令我院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错误。本案鉴定意见作出后,我院申请了专家出庭对鉴定结论发表意见,专家对鉴定人提出的意见逐一予以反驳,两位专家认为我院的诊疗行为没有任何的过错。本案的三位鉴定人都不是本专业的专家,不具备相关鉴定人资质。在鉴定人与专家意见相悖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专家意见完全不顾,对我院申请的重新鉴定申请也不进行答复,鉴定意见依据不足。即便以鉴定意见为依据作出判决,一审判决我院承担的责任比例错误。鉴定意见认定我院承担“同等至次要责任”,但一审判决我院承担70%是没有依据的。关于伤残程度,病人本身需要手术,连鉴定机构也认为需要手术,如果正常手术,按照人体损害的鉴定标准,5.10.1.8术后构成10级伤残,完全以目前的状态来认定伤残赔偿是不合理的,应该减少10%。
     孟莎辩称,不同意北京天坛医院的上诉意见,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要求医院承担责任是正确的,至于比例问题坚持我们的上诉意见。对于专家作证及重新鉴定问题,我们认为两位专家在法庭上出庭的作证经过与鉴定机构当庭的对质,表达的依据均是依照自己的实际经验作出的判断,没有理论和规则依据,鉴定机构的出庭人员对于两位专家所提出的意见均已答复,同时两个专家发表的意见中说了医院在某些方面是不规范的,两位专家的意见和北京天坛医院提出的重新鉴定的意见没有依据。关于鉴定机构的资质问题,选定鉴定机构时双方是同意的,且该机构有医疗鉴定的资质,鉴定时对于专家的选定双方都没有异议,符合鉴定的条件也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资质,对于医院提出的有些专家没有从事过相关的医疗经验的问题是个人的主观判断,没有事实依据。对于北京天坛医院提出的开颅后构成10级伤残应该依法降低本次的伤残级别,根据孟莎目前的情况,最高级就是1级,没有特别的情况,医疗行为的侵权行为本身与医疗过程中正常的开颅是不能相比的,目前是医疗机构错误导致损害的结果,不能简单的相比而扣除伤残的级别,一审作出相关判决认定医院有责任是有依据的,在分配责任的时候也有依据,一审法院认定医院承担责任是正确的,其他同我的上诉意见。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8:30: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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