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美兰、佛山市丽雅翠湖尚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18
【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95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禤敏婷陈星星侯进
【审理法官】禤敏婷陈星星侯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植美兰;佛山市丽雅翠湖尚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植美兰佛山市丽雅翠湖尚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植美兰
【当事人-公司】佛山市丽雅翠湖尚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何悦筑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朱瑶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悦筑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朱瑶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悦筑朱瑶
【代理律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植美兰
【被告】佛山市丽雅翠湖尚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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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象征图形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综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丽雅公司是否应向植美兰赔偿装修差价款及利息。经审查,涉案补充协议二名为房屋装修及配套服务协议,但合同相对方仍为涉案房屋的开发商丽雅公司,虽约定了房屋装修及配套的总价,但该金额如何构成、各类装修项目对应的单价、工程量等并无具体约定。由此可见,该房屋装修及配套服务协议有别于通常的装修合同,并非由植美兰向丽雅公司购买毛坯房后,再由丽雅公司另行进行装修所签订,而是丽雅公司向植美兰出售带装修的房屋而签订的合同。且补充协议二亦约定上述房屋装修及配套总价构成涉案房屋交易价格的组成部分,是涉案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植美兰对此明 确知悉并认可。因此,补充协议二约定的款项反映的并非真实的装修成本,实为房款的一部分,涉案合同的价款和补充协议二的价款共同构成房屋成交总价。故植美兰在没有解除涉案合同的情况下,请求对装修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并要求丽雅公司返还装修差价及利息的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此外,植美兰以涉案房屋存在装修质量问题为由主张丽雅公司赔偿装修差价,经查,植美兰并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植美兰主张的质量问题属于涉案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因此,植美兰的该项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植美兰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植美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21:55:27
【二审上诉人诉称】植美兰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丽雅公司向植美兰赔偿房屋约定装修价值与实际装修价值的差价20000元及利息(
暂按装修差价20000元主张,实际赔偿金额以评估鉴定结果为准,利息以实际赔偿金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公布的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及评估鉴定费由丽雅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房屋装修及配套费用单独组成,不属于购房款一部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了商品房总价款为811535元,该房屋在有关部门终备案价同样为811535元。该房屋每平方米房价已经超过2017年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的均价,如果按照一审法院认定装修款实际为购房款的一部分,则每平方米房价高达16161元,明显高于当地房价。(二)双方签订涉案合同和《补充协议二(房屋装修及配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后,分别支付了房款和装修款,丽雅公司分别开具了发票。独立缴纳维修基金的行为可以看出房款与装修款独立分开。丽雅公司在一审陈述涉案房屋因房地产调控政策限制才出现双合同的情形,这是恶意规避房产限价政策,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谋取暴利,损害植美兰的利益。(三)补充协议二是丽雅公司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提供模糊不清的格式合同,且隐去了相关装修标准和各项费用条款,损害植美兰的利益。一审法院未在格式合同出现两种解释的情况下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根据补充协议二对装修款的约定,可以算出涉案房屋的装修单价
为4855.95元/平方米。植美兰经向专业资产评估公司咨询,涉案房屋的装修成本价值仅约1000元/平方米,丽雅公司没有依照约定向植美兰提供相应价值的装修成果。植美兰收房后,发现房屋装修质量堪忧,存在诸多质量问题。植美兰曾多次尝试沟通仍不能完全解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关于瑕疵履行违约责任的规定,丽雅公司应依法向植美兰赔偿房屋约定装修价值与实际装修价值的差价款及利息。 综上所述,植美兰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植美兰、佛山市丽雅翠湖尚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6民终9599号
三国演义动画片主题曲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植美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丽雅翠湖尚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杜福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悦筑,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瑶,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超级解霸3500审理经过 上诉人植美兰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丽雅翠湖尚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雅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植美兰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以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圆跳动怎么测量二审上诉人诉称 植美兰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丽雅公司向植美兰赔偿房屋约定装修价值与实际装修价值的差价20000元及利息(暂按装修差价20000元主张,实际赔偿金额以评估鉴定结果为准,利息以实际赔偿金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公布的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及评估鉴定费由丽雅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房屋装修及配套费用单独组成,不属于购房款一部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了商品房总价款为811535元,该房屋在有关部门终备案价同样为811535元。该房屋每平方米房价已经超过2017年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的均价,如果按照一审法院认定装修款实际为购房款的一部分,则每平方米房价高达16161元,明显高于当地房价。(二)双方签订涉案合同和《补充协议二(房屋装修及配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后,分别支付了房款和装修款,丽雅公司分别开具了发票。独立缴纳维修基金的行为可以看出房款与装修款独立分开。丽雅公司在一审陈述涉案房屋因房地产调控政策限制才出现双合同的情形,这是恶意规避房产限价政策,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谋取暴利,损害植美兰的利益。(三)补充协议二是丽雅公司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提供模糊不清的格式合同,且隐去了相关装修标准和各项费用条款,损害植美兰的利
益。一审法院未在格式合同出现两种解释的情况下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根据补充协议二对装修款的约定,可以算出涉案房屋的装修单价为4855.95元/平方米。植美兰经向专业资产评估公司咨询,涉案房屋的装修成本价值仅约1000元/平方米,丽雅公司没有依照约定向植美兰提供相应价值的装修成果。植美兰收房后,发现房屋装修质量堪忧,存在诸多质量问题。植美兰曾多次尝试沟通仍不能完全解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关于瑕疵履行违约责任的规定,丽雅公司应依法向植美兰赔偿房屋约定装修价值与实际装修价值的差价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