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再融资管理规定与再融资制度改革

上市公司融资管理办法
与再融资制度改革
无机材料学报一、再融资制度改革的背景
一全面总结以前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实践
一是在股权分置情况下,符合再融资标准的公司占少数,多数公司没有再融资资格.一些真正有融资需求但又不能达标的公司丧失了再融资机会.部分达到条件的公司为储备资金,甚至为融资而融资,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资本市场的功能,影响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正常发挥.
二是缺乏债券融资渠道.我国上市公司目前的直接融资主要是股权融资,没有开发真正的债务融资产品,没有满足实体经济中的大量债务融资需求,企业不能根据市场情况以及自身发展阶段,灵活、交替的进行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
三是迫切要求降低再融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发行节奏控制、两次融资间隔不少于一年等规定,加大了企业再融资的时间成本;实质性判断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使大量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能否通过充满了不确定性,加大了企业再融资的机会成本.
四是过去10年市场上存在普遍的弊端.如:1、折扣增发股价不断摊薄,影响长期投资;2、转股价格无限向下修正,必转债;3、大股东举手、小股东掏钱现象.4、一次融个够,圈钱现象.
二适应当前股权分置改革的需要
股权分置情况下,为避免上市公司滥用发行权利损害投资者利益,过去的再融资规则行政管制彩较浓,规定了很
高的财务指标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但同时也造成再融资效率整体偏低.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稳步推进,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分割的格局正逐步得到
解决,促进两类股东形成共同利益基础的新机制已开始发挥作用,资本市场的制度基础得以夯实,上市公司再融资所面临的市场环境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在这种市场条件下,监管部门有条件将证券发行的决定权更大限度地交还给市场,力争使能够被市场所接受的投融资需求都得到满足.
三政策法规整合的需求
Gamma校正我会现行的再融资规则散见于6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多个审核标准备忘录中,这些规则产生于不同
时期、不同背景之下,思路和理念不统一,其中部分规定已经过时不用,还有部分规定前后矛盾,市场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存在困难,我会执行这些规定也有一定的困难.
试用目录为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全面推开、修订后的证券法公司法生效实施的需要,我们进一步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参考成熟证券市场的先进经验,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完善,形成了现有的管理办法. 于2006年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5月8日发布实施.
二、再融资改革的主要思路和管理办法相应的规定
一公开增发和配股:以加强市场约束机制为前提,适度降低财务指标要求
office971、实行市价增发原则. 在市价发行原则下,公司能否成功发行,不仅仅单纯看过往的经营业绩,也取决于投资者对公司整体情况和未来发展的认可.市价发行原则将会增加发行人的发行难度,加大主承销商的包销压力,但也为强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的约束提供了有力保障.
2、配股引入投资者约束机制.为防止绝大部分公司股东放弃配股而由承销商大比例低价包销的情况,管理办法要求控股股东事先承诺认配的数量,从而为给其他中小股东的投资决策提供必要的判断依据.
为有效遏制“大股东举手、小股东掏钱”的情形,管理办法引入发行失败机制,规定配股要采用新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并引入发行失败制度.
3、对资金用途和资金管理的要求更加严格.不再限制增发融资规模;同时,对配股规模仍然延续了现行的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30%的要求,同时取消了大股东全额认配时可以高比例配股的规定.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加强了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上市公司要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4、对股东回报提出一定的要求.第八条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5、规定存在不规范行为的上市公司禁止公开发行证券.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六类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6、将增发的净资产收益率要求从10%降低到6%.
7、取消了配股前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的限制,仅要求最近3年连续盈利.
二上市公司债务融资:以拓宽上市公司债券融资渠道为目标,改革现行可转债制度,推出大型公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制度.
1、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的净资产收益率要求从10%降到6%;将发行量由发行后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80%调整为40%;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在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办法新规定修正转股价格须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且修正后的转
股价格不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股票交易
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净资产不低于十五亿元的公司不再强制要求提供担保.
2、分离交易的可转债.1考虑到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债务性较强的产品,在现阶段,管理办法对发行公
司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除新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发行公司
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2对所附认股权证的数量进行限制,预计权证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的金额;3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
额的百分之四十.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需要说明的是,对分离交易的可转债,我们采用了市场上通常的制度设计,公司债券与认股权证应当捆绑发行,但发行后应当分离交易.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一是有利于为上市公司发行债务证券开辟新的方式;二是在实务上有利于探索和完善我国债券市场.
3、市场化的债权人保护制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三非公开发行股票: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目标,推动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方式创新
按照新证券法第13条的规定,建立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新股的制度.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但有助于减小上市公司融资对市场的压力,也有利
于吸引场外机构的资金进入市场,还可以为包括亏损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公司引入新的战略股东、注入新的优质资产、进行收购兼并等提供新的工具和渠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结构调整.
从市场的经验来看,非公开发行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要求发行对象有判断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因此对发
行人资格的要求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较之公开发行要低;二是为了消化和缓解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开上
市交易的风险,发行的证券通常需锁定一定的期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责任,其持有的股票锁定期更长;三是只要市场接受,公司就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制度融资或引入新战略股东,监管部门介入的程度比公开招股相对要低;四是由于锁定期间具有投资风险,发行价格相对于市价通常有一定折扣.
借鉴上述做法,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了规范.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2012诺贝尔生理学奖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
大功率开关电源设计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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