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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护理研究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6.25
【字 号】宁委办发[2007]31号
氰基乙酸乙酯∙【施行日期】2007.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极端主义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宁委办发[2007]31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坚决制止以公务为名进行公款旅游等不正之风的有关要求,切实规范和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切实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苏办发[2007]6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卡车司机的自述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2007年6月2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审批部门和职责
  (一)市管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报市政府审批;处级以下(含处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报市外事办公室(市港澳事务办公室,下同)审批。
  (二)实行审批责任制,谁审批,谁负责。
  (三)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央、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对出访团组和人员进行严格审核,切实做好把关工作。
  (四)审批部门应对全市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避免重复出访。
  二、出访原则和要求
  (一)因公出国(境)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二)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出国(境)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的任务或本应由下级主管部门人员和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
  (三)出访必须有外方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官员的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与出访人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不得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一般不能利用中资企业邀请的名义出访。
  (四)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出国(境)进行经贸招商、贸易推销、文化交流、文艺演出、专业培训、体育比赛、讲学留学、合作科研和出席国际会议等团组,人数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掌握并报批。
  (五)严格控制出访国家(地区)数量及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在外时间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严格控制出访3个以上国家,确因工作需要出访3个以上国家,在外时间不超过12天。以上天数均含旅途时间。出访应首选直达航班,必要的过境应按最短时间和最短距离来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
  (六)参加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出访,必须事先预报审批部门,参团单位原则上必须与组团单位有直接领导和业务指导关系,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团组人员结构和收费合理。参团单位原则上只能随团1人。
  (七)市管领导干部因公出访按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确因工作需要,市管正职领导干部每年出访不超过一次(含港澳地区),其他市管领导干部每两年出访不超过一次(含港澳地区),但不得以此作为领导干部必须出访的理由。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
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  (八)回访至少应间隔一年进行。各单位与外方建立的各类联络机制,如无重大或紧急事务,不必每年开会或互访。
  (九)出席国际组织的例会和一般性国际会议,应权衡利弊后确定是否参与,不必每请必去。各种专业性会议,除确有必要外,市管领导干部可不出席。对邀请范围广、涉及国内多个单位和部门的国际会议,应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出席。
  (十)中资企业无实质内容的礼仪活动,市管领导干部一般不必专程前往。党政干部不得受企业资助随同企业团组出访,也不得变相受邀出访。
  (十一)立法、财税、金融和其他宜由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考察和交流,以及公安、司法、民族、宗教等领域的出国考察和交流,原则上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组团,地方确有必要单独组团的,须由省主管部门征得中央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报批手续。
  (十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确认应邀出访。不得以已同对方谈定为由要求批准。
  (十三)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十四)出国(境)培训工作要加强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年度培训计划由市人事局负责统筹协调,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严格控制计划外出国(境)培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出国(境)培训。
  (十五)各单位要加强出访的计划性,应根据保障工作、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合理安排的原则,于每年年底认真制定下年度出访计划。严格控制计划外出访。
  (十六)所有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均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凡不按规定报批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出国(境)手续。除特殊情况外,公务出访团组、人员应从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严禁从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严格控制办理一次审批、多次出入境手续。市管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办理一次审批、多次出入境手续。
  (十七)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多本有效因公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
  (十八)因公临时出国(境)期间,护照、通行证应统一保管,任务完成回国后15天内,所持因公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交由市外事办公室保管。逾期不交者市外事办公室将按规定程序吊销护照、通行证,并追究所在单位的管理责任,两年内该单位不得再派遣人员执行出国(境)任务。嵌入式技术应用
  (十九)各单位在收缴因公护照、通行证时要严格查验出入境记录,并与持照人见面;将护照、通行证上交给市外事办公室时,要严格按照出入境记录填写出入境时间,市外事办公室不定期对持公务普通护照以及公务护照者抽查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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