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与司法考试之违法阻却事由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事实一:被告人于某的母亲苏某经营源大公司,于某系该公司员工。
2014年7月28日,苏某及其丈夫于某甲向吴某、赵某某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至2015年10月20日,苏某共计还款154万元。其间,吴某、赵某某因苏某还款不及时,曾指使被害人郭某等人采取在源大公司车棚内驻扎、在办公楼前支锅做饭等方式催债。
事实二:2016年4月1日,赵某某与被害人杜某1、郭某等人将于某甲上述住房的门锁更换并强行入住,苏某报警。赵某某出示房屋买卖合同,民警调解后离去。
同年4月13日上午,吴某、赵某某与杜某1、郭某1、杜某2等人将上述住房内的物品搬出,苏某报警。民警处警时,吴某称系房屋买卖纠纷,民警告知双方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
民警离开后,吴某责骂苏某,并将苏某头部按入座便器接近水面位置。吴勇工作室
当日下午,赵某某等人将上述住房内物品搬至源大公司门口。其间,苏某、于某甲多次拨打市长热线求助。当晚,于某甲通过他人调解,与吴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次日将住房过户给赵某某,此后再付3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即全部结清。
事实三:同年 4月14日,于某甲、苏某未去办理住房过户手续。当日16时许,赵某某纠集郭某、苗某、张某到源大公司讨债。
20世纪重大发明为到于某甲、苏某,郭某报警称源大公司私刻财务章。民警到达源大公司后,苏某与赵某某等人因还款纠纷发生争吵。民警告知双方协商解决或到法院起诉后离开。
李某接赵某某电话后,伙同么某、张某和被害人严某、程某到达源大公司。
赵某某等人先后在办公楼前呼喊,在财务室内、餐厅外盯守,在办公楼门厅外烧烤、饮酒,催促苏某还款。其间,赵某某、苗某离开。20时许,杜某1、杜某2赶到源大公司,与李某等人一起饮酒。
20时48分,苏某按郭某要求到办公楼一楼接待室,于某及公司员工张某、马某陪同。
21时53分,杜某1等人进入接待室讨债,将苏某、于某的手机收走放在办公桌上。
期间杜某1用污秽言语辱骂苏某、于某及其家人,将烟头弹到苏某胸前衣服上,将裤子褪至大腿处裸露下体,朝坐在沙发上的苏某等人左右转动身体。
在马某、李某劝阻下,杜某1穿好裤子,又脱下于某的鞋让苏某闻,被苏某打掉。
杜某1还用手拍打于某面颊,其他讨债人员实施了揪抓于某头发或按压于某肩部不准其起身等行为
22时07分,公司员工刘某打电话报警。22时17分,民警朱某带领辅警宋某、郭某3到达源大公司接待室了解情况,苏某和于某指认杜某1殴打于某,杜某1等人否认并称系讨债。
22时22分,朱某警告双方不能打架,然后带领辅警到院内寻报警人,并给值班民警徐某打电话通报警情。于某、苏某想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杜某1等人阻拦,并强迫于某坐下,于某拒绝。
杜某1等人卡于某颈部,将于某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于某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警告杜某1等人不要靠近。杜某1出言挑衅并逼近于某,于某遂捅刺杜某1腹部一刀,又捅刺围逼在其身边的程某胸部、严某腹部、郭某背部各一刀。
22时26分,辅警闻声返回接待室。经辅警连续责令,于某交出尖刀。杜某1等四人受伤后,被杜某2等人驾车送至冠县人民医院救治。次日2时18分,杜某1经抢救无效,因腹部
损伤造成肝固有动脉裂伤及肝右叶创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严某、郭某的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程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
宣判后,被告人于某及部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过当,一审法院定性错误,予以纠正。遂判决:驳回附带民事上诉,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撤销原判刑事部分,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某有期徒刑五年。
小獬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在进入案件之前,小獬老师先带大家了解一下正当防卫的相关知识点。
法拉第电解定律所谓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感知不能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项条件:每个人的战争
巴菲特:从100元到160亿一是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不法侵害是指违背法律的侵袭和损害,既包括犯罪行为,又包括一般违法行为;既包括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又包括侵犯财产及其他权利的行为。
二是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这段时期。对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不能进行防卫,否则即是防卫不适时。
三是防卫对象,即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对
不法侵害人之外的人实施防卫行为。在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场合,共同侵害具有整体性,可对每一个共同侵害人进行正当防卫。
四是防卫意图,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有防卫认识和意志。
五是防卫限度,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这就是说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客观条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是定性条件,确定了正当防卫“正”的性质和前提条件,不符合这些条件的不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是定量条件,确定了正当防卫“当”的要求和合理限度,不符合该条件的虽然仍有防卫性质,但不是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行为具有防卫的前提条件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只是在制止不法侵害过程中,没有合理控制防卫行为的强度,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后果,从而转化为有害于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
本案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于某的捅刺行为性质,即是否具有防卫性、是否属于无限防卫、是否属于防卫过当;二是如何定罪处罚。
(一)关于于某的捅刺行为性质
首先,于某的捅刺行为具有防卫性。案发当时杜某1等人对于某、苏某持续实施着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并伴有侮辱人格和对于某推搡、拍打等行为;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某和苏某想随民警走出接待室时,杜某2等人阻止二人离开,并对于某实施推拉、围堵等行为,在于某警告时仍出言挑衅并逼近,实施正当防卫所要求的不法侵害客观存在并正在进行;
于某是在人身自由受到违法侵害、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捅刺,且捅刺的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其靠近围逼的人。因此,可以认定其是为了使本人和其母亲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客观和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性质。
其次,于某的捅刺行为不属于无限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特殊防卫的适用前提条件是存在严重危及本人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本案中,虽然杜某1等人对于某母子实施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轻微殴打等人身侵害行为,但这些不法侵害不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其一,杜某1等人实施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等不法侵害行为,虽然侵犯了于某母子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但并不具有严重危及于某母子人身安全的性质;
其二,杜某1等人按肩膀、推拉等强制或者殴打行为,虽然让于某母子的人身安全、身体健康权遭受了侵害,但这种不法侵害只是轻微的暴力侵犯,既不是针对生命权的不法侵害,又不是发生严重侵害于某母子身体健康权的情形,因而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其三,苏某、于某甲系主动通过他人协调、担保,向吴某借贷,自愿接受吴某所提10%的月息。既不存在苏某、于某甲被强迫向吴某高息借贷的事实,又不存在吴某强迫苏某、于某甲借贷的事实,与司法解释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以抢劫罪论处的规定明显不符。
可见杜某1等人实施的多种不法侵害行为,符合可以实施一般防卫行为的前提条件,但不具备实施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故于某的捅刺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
最后,于某的捅刺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见,防卫过当是在具备正当防卫客观和主观前提条件下,防卫反击明显超越必要限度,并造成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过当结果。认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定。
本案中,杜某1一方虽然人数较多,但其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是给苏某夫妇施加压力以催讨债务,在催债过程中未携带、使用任何器械;在民警朱某等进入接待室前,杜某1一方对于某母子实施的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和对于某拍打面颊、揪抓头发等行为,其目的仍是逼迫苏某夫妇尽快还款;
在民警进入接待室时,双方没有发生激烈对峙和肢体冲突,当民警警告不能打架后,杜某1一方并无打架的言行;在民警走出接待室寻报警人期间,于某和讨债人员均可透过接待室玻璃清晰看见停在院内的警车警灯闪烁,应当知道民警并未离开;在于某警告不要逼过来时,杜某1等人虽有出言挑衅并向于某围逼的行为,但并未实施强烈的攻击行为。
因此,于某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而其却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连续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且其中一人系被背后捅伤,故应当认定于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二)关于定罪量刑
首先,关于定罪。本案中,于某连续捅刺四人,但捅刺对象都是当时围逼在其身边的人,未对离其较远的其他不法侵害人进行捅刺,对不法侵害人每人捅刺一刀,未对同一不法侵害人连续捅刺。
可见,于某的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并离开接待室,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其具有追求或放任致人死亡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故于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他为了追求防卫效果的实现,对致多人伤亡的过当结果的发生持听之任之的态度,已构成防卫过当情形下的故意伤害罪。认定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既是严格司法的要求,又符合人民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其次,关于量刑。《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
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合考虑本案防卫权益的性质、防卫方法、防卫强度、防卫起因、损害后果、过当程度、所处环境等情节,法院对于某应当减轻处罚的决定符合客观实际。
被害方对引发本案具有严重过错。本案案发前,吴某、赵某某指使杜某1等人实施过侮辱苏某、干扰源大公司生产经营等逼债行为,苏某多次报警,吴某等人的不法逼债行为并未收敛。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39: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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