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按照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陈gc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模糊聚类分析(三)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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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1~3)。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1~3)。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3.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4.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艰苦边远地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属于财政支付的,由中央财政负担。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的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二)实行工资分类管理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三)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2.岗位变动调整工资。
像素种子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3.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具体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4.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及调控收入分配关系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和特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四)完善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1.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虎门火灾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
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
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
2.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
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五)健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
实行工资分级管理,明确中央、地方和部门的管理权限。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省级政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规范工资收入支付方式,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建立统分结合、权责清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强监督检查,健全纪律惩戒措施,维护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三、改革的实施范围
(一)单位范围
1.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度改革实施范围限于下列事业单位。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2、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已转制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人员范围
1.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的单位中,下列人员可参加工资套改:
(1)2006年7月1日在册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的正式工作人员;
(2)2006年7月1日在册、2006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已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因工作需要经批准继续工作且办理了延缓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2.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关于“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 的规定,凡是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延退手续的人员),不参加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这一政策。
四、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2006年7月1日所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所聘用的岗位,是指在规定的岗位数额内按管理权限正式聘用的岗位。 网站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所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术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附表1)。 
在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
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技术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所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附表2)。
3.工人。
工人按本人2006年7月1日所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附表3)。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2006年7月1日聘岗位、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1~3)。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1:56: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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