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新建、戚东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建、戚东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硝酸镁【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foreignization【审结日期】2022.03.28 
【案件字号】(2021)苏07民终5062号 
【审理程序】韩德强打人事件二审 
【审理法官】忻越袁辉马腾跃 
【审理法官】忻越袁辉马腾跃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笛卡尔坐标系狄新建;戚东旭 
【当事人】狄新建戚东旭 
【当事人-个人】狄新建戚东旭 
【代理律师/律所】苏雷鸣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朱峻锋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蔡正刚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苏雷鸣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朱峻锋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蔡正刚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苏雷鸣朱峻锋蔡正刚 
【代理律所】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狄新建 
【被告】戚东旭 
【本院观点】一审中,狄新建否认本案借条中“借款人姓名”后面的“狄新建”签名系其本人所签写,申请笔迹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基本可以认定本案借条上“狄新建”签名是狄新建所写,狄新建系本案借款人。本案系笔迹文书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三鉴定人均具有文书鉴定资质,并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出具文书鉴定的鉴定人必须要具有技术职称;对于鉴定人年龄上限,我国法律亦无明确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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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2018年4月6日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18年4月16丁酮肟
日,与一审法院查明借款于当日归还不同外,其它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另查明,由狄新建提交的交通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清单可见,2018年4月6日其交通银行卡绑定的POS机收入55万元,同日由该银行卡转账汇入东海县牛山镇某水晶商行50万元。    戚东旭为证明狄新建借款后,其向狄新建催要还款,提供了其于2019年7月23日向狄新建催要还款的短信记录,及2019年12月11日其与狄新建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关于狄新建是否是本案借款人,狄新建要求重新鉴定是否应予准许。本院认为,一审中,狄新建否认本案借条中“借款人姓名”后面的“狄新建”签名系其本人所签写,申请笔迹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分析认为,送检检材字迹“狄新建”与样本字迹之间笔迹特征的符合点质量较高,基本反映了相同人的书写习惯;并认为,鉴于本案缺少与检材字迹同期的自然样本字迹,参照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宜作倾向性意见;故,据现有鉴定材料,倾向认定2018年4月6日的借条上落款“借款人姓名:”处签名字迹“狄新建”是狄新建所写。据此,本院认为,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基本可以认定本案借条上“狄新建”签名是狄新建所写,狄新建系本案借款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只有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鉴定结论确有瑕疵、错误或鉴定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下,才能启动重新鉴定。本案司法鉴定
意见书是狄新建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程序正当、合法。关于狄新建提出鉴定人年龄及职称问题,本院认为,本案系笔迹文书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三鉴定人均具有文书鉴定资质,并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出具文书鉴定的鉴定人必须要具有技术职称;对于鉴定人年龄上限,我国法律亦无明确规定。因此,上诉人狄新建未提供证据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依据明显不足,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40元(狄新建已预交),由狄新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23:22:4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4月6日,狄新建向戚东旭借款5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在借条上约定:借款于当日归还,逾期不付,狄新建按每天10%承担违约金。由案外人颜某勇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后狄新建未归还上述款项。    另查,全国银行同行拆借一年期利率为3.85%。    在诉讼中,狄新建辩称,借条上的名字以及手印非其所写和所捺,并申请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了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举行了司法鉴定,鉴
定结论为:倾向认定借条上“狄新建”签名系被告狄新建所写;借条上“狄新建”签名上指纹模糊,不具备鉴定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戚东旭提供的借据、POS机刷款凭证以及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能够印证戚东旭陈述的事实,足以证明戚东旭与狄新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戚东旭已履行支付标的款的事实。戚东旭与狄新建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民事行为,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戚东旭与狄新建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其实质是对借款利息的约定,因双方约定数额过高,一审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狄新建要求追加担保人参加诉讼,因缺少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狄新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戚东旭人民币55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6日始至2020年8月19日止,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借款利息按年利率3.85%之四倍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4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6560元,均由狄新建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狄新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2.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综上,上诉人狄新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狄新建、戚东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7民终5062号
荷马式比喻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狄新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雷鸣,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峻锋,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1:31: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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