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文贤、云秀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姚文贤、云秀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9 
【案件字号】(2020)粤08民终45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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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林竹郑玉莲陈小红 
【审理法官】林竹郑玉莲陈小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姚文贤;云秀爱 
【当事人】姚文贤云秀爱 
【当事人-个人】姚文贤云秀爱 
【代理律师/律所】靳自本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李永忠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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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靳自本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李永忠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靳自本李永忠 
【代理律所】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姚文贤 
【被告】云秀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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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姚文
贤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鉴定意见客观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胶带机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本案二审庭审中,姚文贤陈述称其与云秀爱家庭是世交,双方家庭一直关系较好,且具有众多经济往来;姚文贤还陈述称其与孙克一直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姚文贤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上诉人姚文贤上诉请求的事实理由和被上诉人云秀爱的答辩意见,本案当事人二审争议以下焦点问题:  一、关于云秀爱与姚文贤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问题。云秀爱主张其与姚文贤之间存在65万元的借贷关系,
对此云秀爱已提供了涉案《借款收据》以及相关银行业务凭证予以证明。《借款收据》的内容明确姚文贤已悉数收到借款,结合云秀爱具有出借能力以及云秀爱对借款交付的陈述并无矛盾的情况,已可初步认定云秀爱完成了证明其所主张借贷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姚文贤抗辩涉案《借款收据》项下款项基础法律关系并非借款,而由合伙款以及赌资组成。但即便姚文贤所主张的合伙事实属实,如果双方已对合伙事项进行结算并以《借款收据》约定权利义务,则云秀爱仍可依据《借款收据》直接主张权利;而行业在澳门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何况姚文贤关于借款用作赌资且为云秀爱明知的主张亦缺乏证据证明。故此,姚文贤的举证并未动摇云秀爱已初步证明的借贷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云秀爱与姚文贤之间存在65万元借贷关系成立生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姚文贤主张其与云秀爱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效力的问题。姚文贤与云秀爱所签订《借款收据》符合意思自治原则,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与公共利益,是为有效约定。姚文贤主张云秀爱是职业放贷人故而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其主要理由的姚文贤所发出的《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存在编号。但涉案《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编号与落款日期相互吻合,故并不能据此推定云秀爱曾向多人放贷及催收。而根据云秀爱与姚文贤双方的关系,也足以认定姚文贤并非云秀爱放贷
的不特定对象。故姚文贤关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无效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云秀爱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涉案《借款收据》约定还款期限2013年1月3日届满,但云秀爱主张向姚文贤发出《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提出履行请求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虽经司法鉴定2014年12月30日《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上的指纹不能确定是姚文贤所留,但亦经司法鉴定2016年1月5日《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上的指纹是孙克所留,而姚文贤未依一审法院通知配合笔迹鉴定程序,其应对其签名为伪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上述司法鉴定情况,结合孙克与姚文贤夫妻感情正常且同居生活的事实,足以认定云秀爱向姚文贤提出履行请求的事实。姚文贤主张孙克的指纹是孙克受聘于云秀爱期间所预留,既无证据证明也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支持。另外,根据一审证据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也可见云秀爱于2018年9月份向姚文贤主张权利。姚文贤主张聊天记录内容指向其与云秀爱之间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符合诉讼时效中断情形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姚文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90元,由姚文贤负担。  本判决
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1: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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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贤、云秀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8民终457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文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自本,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秀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忠,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文贤因与被上诉人云秀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粤0891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姚文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自本,被上诉人云秀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姚文贤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云秀爱的诉讼请求;二、判令云秀爱负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如下:一、在只有《借款收据》没有对应银行转账记录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分青红皂白即予以认定借款事实,是大错特错。涉案《借款收据》是后补的,其所描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姚文贤并没有于2012年1月4日向云秀爱借款65万元现金。事实上,《借款收据》所描述的65万元并非真实的民间借贷,65万包含三方面内容:1.因双方合作买房首付需60万购房款,各分摊30万元;云秀爱为姚文贤垫付了30万元;2.云秀爱为双方共有的楼房支付了一年的按揭款,云秀爱为姚文贤垫付了10万元;3.双方一起在澳门合作下赌注共输赌资50万元,双方各分摊25万,云秀爱为姚文贤垫付了25万元,因此,《借款收据》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内容。就此,姚文贤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电子盲人导航仪本案协议双方均为自然人,应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范畴。如上所述,只有《借款收据》,没有对应的银行转账记录,云秀爱无法证明65万元已交付给了姚文贤,一审法院不分青红皂白即予以认定,应予以纠正。二、云秀爱存在伪造证据,涉嫌虚假诉讼之嫌。云秀爱于2014年12月30日及2016年1月5日向姚文贤所发的《逾期借款催款通知书》的回执上借款人的签名虚假,姚文贤及其丈夫孙克并没有收到该所谓《逾期借款催款通知书》,更没有在《逾期借款催款通知书》的回执上签过字,该《逾期借款催款通知书》的签字并非姚文贤及其丈夫孙克亲笔所签。因此,云秀爱存在伪造证据,涉嫌虚假诉讼之嫌。事实上,《借款收据》已过了诉讼时效,云秀爱伪造催收证据的目的,即是制造打破诉讼时效的假象。姚文贤就此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回执上的签名进行鉴定,但当时因疫情原因无法践行,后云秀爱申请对回执上的指纹进行鉴定时,姚文贤于2014年12月30日亲自至一审法院的摇珠室,发现仅有湛江本地的一家鉴定机构参加摇珠。摇不摇都是这一家。姚文贤就此向一审法院对鉴定机构的客观性提出异议,但一审法院予以驳回,这就是姚文贤为什么申请鉴定却未鉴定的根本原因。三、就云秀爱申请的指纹鉴定,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现针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如下质证意见。1.《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五条第1款的“鉴定意见”:无法确定检材日期为2014年12月30日的《逾期借款催
收通知书》[(2014)催字第1230号]借款人处指印是否姚文贤所留。2.《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五条第3款的“鉴定意见”:检材日期为2016年1月5日的《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2016)催字第0105号]借款人处指印不是姚文贤所留。从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可以清晰地看出,无论是2014年12月30日的《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2014)催字第1230号]、还是2016年1月5日的《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2016)催字第0105号]的借款人处指印均不能确定是姚文贤所留。3.《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五条第2款的“鉴定意见”:无法确定检材日期为2014年12月30日的《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2014)催字第1230号]借款人处指印是否孙克所留。从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五条第2款的“鉴定意见”可以清晰地看出,2014年12月30日的《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2014)催字第1230号]借款人处指印不能确定是孙克所留。4.针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五条第4款的“鉴定意见”:检材日期为2016年1月5日的《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2016)催字第0105号]借款人处指印是孙克所留。5.案外人孙克自称从未收到过2016年1月5日的《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2016)催字第0105号]。更没有在回执上签字和按指印。6.2016年1月5日的《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2016)催字第0105号]上的指印是按在“姚文贤”的签字上的,如果“姚文贤”这三个字果真出自姚文贤之手,这个按在“姚文贤”三个字上的指印应该是
姚文贤按的才符合逻辑。但这个按在“姚文贤”三个字上的指印鉴定结果却不是姚文贤的指印,而是案外人孙克的指印。一个合理的解释即是孙克曾经被云秀爱聘请为公司高菅,孙克在入职时预留过指印。现在云秀爱利用了这个预留的指印套印上了《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2016)催字第0105号]等文字内容。意欲达到打破诉讼时效之目的。6.借款之事是姚文贤所经手的,跟孙克无关,孙克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且经过专门的法律培训的,怎么可能对一个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来按指印确认呢?而且这两张《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上的“姚文贤”三个字假如都是姚文贤本人所签并由姚文贤本人所按的指印,孙克还有必要再签字按指印确认吗。这不符合逻辑,更与常理相悖,因而是不可能的。结论只有一个,这两张《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均存在伪造之嫌。与事实不符。但一审法院竟然予以采信。四、一审法院明显存在偏袒云秀爱之嫌。如果说两张《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不是事后伪造,那么从两张《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的编号(xxx)催字第xxx号及(xxx)催字第xxx号就足以认定云秀爱即是一个长期从事职业放贷者,一审法院竟然放纵和庇护,这明显违反的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9:46: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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