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星、赵维新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长星、赵维新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8 
【案件字号】(2021)豫08民终4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苑海峰王晓武毛富中 
【审理法官】苑海峰王晓武毛富中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长星;赵维新;马卫国 
【当事人】李长星赵维新马卫国 
【当事人-个人】李长星赵维新马卫国 
【代理律师/律所】张海军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海军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海军 
【代理律所】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水泥电阻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长星 
【被告】赵维新;马卫国 
【本院观点】李长星主张赵维新、马卫国挂网、喷桨存在质量问题,其应当提交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才能确认赵维新、马卫国挂网、喷桨存在质量问题,仅凭
某单位和个人的陈述,是不能确认赵维新、马卫国挂网、喷桨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李长星在二审期间提交的有关证明赵维新、马卫国挂网、挂桨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李长星与赵维新签订的协议,以及马卫国参加协议约定的挂网和喷浆工作的事实,可以认定李长星与赵维新、马卫国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权责关键词】县域黑社会生存之道胁迫撤销代理合同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李长星与赵维新签订的协议,以及马卫国参加协议约定的挂网和喷浆工作的事实,可以认定李长星与赵维新、马卫国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赵维新、马卫国在为李长星提供完挂网、喷浆劳务后,李长星应当按照协议支付赵维新、马卫国劳务报酬。    赵维新、马卫国已将按照协议为李长星提供挂网、喷浆的劳务,其二人主园林快题设计
张的挂网、喷浆面积为23500平方米,李长星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也未申请对面积进行测量,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赵维新、马卫国挂网、喷浆面积为23500平方米并无不当。    李长星主张赵维新、马卫国提供的挂网、喷浆不合格,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加之李长星的合伙人李猛已经为赵维新、马卫国出具证明,证实工程验收合格,故李长星主张的赵维新、马卫国提供的挂网、喷浆不合格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    综上所述,李长星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街边小摊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9元,由李长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3:42:0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20年5月20日,李长星作为甲方,赵维新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协议》,协议载明:“武陟县领秀城小区16某18某楼项目工程,室内订网、喷浆分项工程,室内砌块墙上订网、喷浆,以包工不包料方式,由李长星分包给赵维
新,价格为每平方壹元柒角单价,计算方式按实际喷浆面积计算,此本号楼订网结束,结清本号楼工程款,再干下号楼。”。赵维新、马卫国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7月1日,将领秀城16某楼1层至顶层、18某楼1、2层订网、喷浆工程完成,共计23500平方。    2020年7月10日,李猛给赵维新、马卫国出具《证明》:“领秀城16、18号喷浆、挂网于7月1日前全部完成,验收合格。证明人:李猛,2020年7月10日”。赵维新、马卫国的工程款共计39950元,李猛于2020年6月16日支付2000元,剩余37950元至今未支付。李长星称其与李猛合伙共同承包武陟县领秀城小区16某18某楼部分工程项目。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赵维新与李长星订立的武陟县领秀城小区16某18某楼项目工程中的订网、喷浆分项施工工程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    关于本案的工程量,因赵维新、马卫国已完成领秀城16号楼1层至顶层、18号楼1、2层订网、喷浆工程,赵维新、马卫国按照工程实际面积计算为23500平方米,李长星虽不认可该工程量,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确认本案的工程量为23500平方米。    关于案涉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李长星称,其与李猛合伙共同承包工程,李猛于2020年7月10日给赵维新、马卫国出具《证明》,证实工程验收合格,且该工程现已交付使用,李长星提交的短信截屏、视频资料等证据不能推翻上述“证明”,法院确认赵维新、
马卫国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    赵维新、马卫国已施工完毕,工程款共计39950元,已支付2000元,剩余37950元也应支付,李长星作为《协议》的甲方,应承担付款义务,其辩称的其与李猛之间的关于付款的协议,不约束赵维新、马卫国。    关于赵维新、马卫国的利息请求,协议约定本号楼订网结束,结清本号楼工程款,现赵维新、马卫国已将工程施工完毕,李长星至今未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赵维新、马卫国要求李长星从2020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利息,应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国家社科基金2017公示李长星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赵维新、马卫国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赵维新、马卫国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赵维新、马卫国订网、喷浆工程没有验收合格,工程量计算有误,李长星不应支付工程款,并且保留要求赵维新、马卫国赔偿因工程验收不合格所造成李长星损失的权利。赵维新、马卫国起诉的工程量多于其实际施工量。赵维新、马卫国实际施工量为16某楼2—11层楼,18某楼1—2层14885.41平方米,并不是赵维新、马卫国所陈述的23500平方米。赵维新、马卫国的施工不合格。李猛出具“证明”的原因是李长星和赵维新、马卫国出现冲突,赵维新、马卫国威胁李猛,李猛无奈之下出具的证明,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另外,赵维新、马卫国直接承接李长星发包的工程,工程质量应当只对李长星负责,李猛出具的“
证明”并不是李长星的意思表示。虽然涉诉工程系李长星和李猛合伙承包,但李猛只负责和项目部接洽,并不是直接和赵维新、马卫国接洽。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李猛出具的“证明”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发包方河南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开庭后出具了18、16号楼喷浆,挂网不合格的证明也直接说明涉诉工程不合格。综上所述,赵维新、马卫国订网、喷浆工程没有验收合格,并且工程量计算有误,李长星不应支付工程款。    综上所述,李长星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李长星、赵维新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8民终40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星。
芜湖市民心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维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燕,焦作市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7:27: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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