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凤慧、鹤岗市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_百 ...

高凤慧、鹤岗市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5 
2013苏州中考作文【案件字号】(2021)黑04民终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韩锡艳张晓平张宁 
人民日报国庆社论【审理法官】韩锡艳张晓平张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高凤慧;鹤岗市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贵森;张秀梅 
【当事人】高凤慧鹤岗市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贵森张秀梅 
【当事人-个人】高凤慧王贵森张秀梅 
【当事人-公司】鹤岗市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慧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马建军黑龙江怀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慧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马建军黑龙江怀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慧马建军 
【代理律所】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黑龙江怀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高凤慧 
【被告】鹤岗市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贵森;张秀梅 
【本院观点】本案诉争400万元系上诉人高凤慧母亲周新敏向案外人赵世峰银行贷款账户打款后取得的债权,而案外人赵世峰与案外人大庆松霖公司签订的《抹账协议书》载明,该笔款项最初确由案外人赵世峰出借于案外人荣阳公司,且该协议书中所涉荣阳公司十五套房源与案外人周新敏和案外人大庆松霖公司签订《协议书》中所涉楼盘一致,并均能与荣阳公司转让给隆森公司的8000万元房源明细相对应。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诉争400万元系上诉人高凤慧母亲周新敏向案外人赵世峰银行贷款账户打款后取得的债权,而案外人赵世峰与案外人大庆松霖公司签订的《抹账协议书》载明,该笔款项最初确由案外人赵世峰出借于案外人荣阳公司,且该协议书中所涉荣阳公司十五套房源与案外人周新敏和案外人大庆松霖公司签订《协议书》中所涉楼盘一致,并均能与荣阳公司转让给隆森公司的8000万元房源明细相对应。故一审法院以可能涉
嫌犯罪为由驳回上诉人高凤慧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高凤慧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2:26:24 
高凤慧、鹤岗市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北京智能交通网(2021)黑04民终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凤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敏(系高凤慧母亲)。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鹤岗市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地鹤岗市工农区新中国际城9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贵森,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梅,系该公司财务人员。
toplux     委托诉讼代理人:***军,系黑龙江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贵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军,系黑龙江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梅,系该公司财务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秀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军,系黑龙江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氧化亚铜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梅,系该公司财务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凤慧与被上诉人鹤岗市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贵森、张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3民初5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高凤慧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为赵世峰偿还的银行贷款系非吸款项以及周新敏取得了赵世峰的债权事实错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周新敏系为了帮助被上诉人解决与赵世峰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并不涉及荣阳公司、被上诉人的非吸问题,一审法院推定本案400万元是非吸款项是不成立的。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鹤岗市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观点不能成立,同时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应当确认被上诉人后期的还本付息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原告诉称     高凤慧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被鹤岗市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贵森、张秀梅偿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8年1月至全部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氟碳表面活性剂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案外人赵世峰享有对案外人荣阳公司的债权。2011年4月15日,案外人赵世峰与大庆松霖公司签订抹帐协议书,约定:“赵世峰2010年11月8日与荣阳公司以楼房抵借款400万元,债务关系已全部完结。所抵楼盘15户(后附明细)”。同时约定:“赵世峰在荣阳花园B、C组团15户楼盘总价5286343元(实抵房款400万元),将该15户楼盘转给大庆松霖公司,由大庆松霖公司支付赵世峰现金400万元。”该15户楼盘明细(名称:大世界B、C组团房源明细,以下简称15户楼盘明细)附卷,该明细载明:同意转给大庆松林(霖)公司,案外人赵世峰签名。后,案外人周新敏取得案外人赵世峰的债权,案外人周新敏与大庆松霖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将荣阳公司房源15套交付给甲方(大庆松霖公司)销售,正式开盘后用现金形式支付400万元。本案双方当事人之后对该笔借款进行多次约定以及对账。另有荣阳花园B、C组团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协议书载明,鹤岗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松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鹤岗市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约定,将鹤岗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荣阳花园B、C
组团项目(约定价值8000万元)转让于鹤岗市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附荣阳公司BC组团8000万房源明细(以下简称:BC组团房源明细)。15户楼盘明细体现的房屋与BC组团房源明细楼号、单元、户号均能够对应。现,鹤岗市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本案争议的400万元本金部分属于非吸款项,不应当支付利息,并在另案中主张权利要求将已经支付的利息由本案高凤慧、案外人周新敏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案外人赵世峰与案外人荣阳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了荣阳公司以15户房源明细载明的房屋抵账的事实。因该15户房源与荣阳公司BC组团房源明细均能够对应,该15户抵账房屋属于荣阳公司BC组团8000万房源明细中体现房屋的一部分。故本案争议的400万元本金部分,因最初系案外人赵世峰与案外人荣阳公司所发生,该金额被包含于鹤岗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转让鹤岗市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约定作价8000万元房源金额中。BC组团房源明细体现的房屋在同一单元上下层房屋单位价格有较大的差距,以及存在转出姓名等,故BC组团房源明细确有可能涉及吸收公众款项的事实。因此本案争议的400万元本金部分在最初案外人赵世峰与案外人荣阳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确有可能涉及吸收公众款项的事实。且鹤岗市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主张本案争议的款项系非吸款项。不论之后本案原、被告取得包含本案争议的400万元债权
、债务的过程,因最初发生的该笔400万元可能涉及吸收公众款性质的刑事犯罪,本院民事审判对之后获得该笔款项债权、债务的纠纷均不能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高凤慧主张对本案所有诉讼请求一并处理,不予拆分。不予拆分后,100万元借款本金部分诉讼请求高凤慧无法明确,本院依法不予处理。对本案该借款100万元部分的诉讼请求高凤慧可另行主张权利。裁定:驳回高凤慧的起诉。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6:20: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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