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亮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 ...

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亮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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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字号】(2021)黑11民终3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海砂矿
【审理法官】刘云峰张立新曹伟 
【审理法官】刘云峰张立新曹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亮;王立民;北安市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亮王立民北安市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孙亮王立民 
【当事人-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安市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纳瓦依
【代理律师/律所】曲春晖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周超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曲春晖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周超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曲春晖周超 
【代理律所】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孙亮;王立民;北安市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一审判决援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否正确的问题;二、一审判决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裁判说理是否正确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民事权利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维持原判法律援助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一审判决援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否正确的问题;二、一审判决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裁判说理是否正确的问题。  针对焦点一。《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
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国务院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一审判决时该条例已施行,即该条例实施后,本案欠薪行为仍处于持续状态,故一审判决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符合民事判决的援引规定。另,建安公司作为总施工单位将案涉工程中的商场4某、5某楼土建、机械等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王立民,有建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峰与王立民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予以证实,故建安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针对焦点二。《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的部门规章,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畴,经审查后,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故一审法院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
理暂行办法》进行判决并无不当。本案中,建安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王立民,属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故建安公司上诉认为本案不符合《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适用条件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建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核酸外切酶【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6元,由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5:14:19 
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亮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黑11民终306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3-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春晖,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朋杰,海伦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昕旭,海伦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立民。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安市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电业街东工行南。
     法定代表人:宋继丹,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亮、王立民、北安市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瑞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安市人民法院(2020)黑1181民初2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被上诉人孙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朋杰、赵昕旭,被上诉人王立民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吉瑞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建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建安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2.孙亮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判令建安公司承担责任错误。(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20年5月1日施行,案涉纠纷的工资发生时该条例还没有实施,适用该条例进行判决没有法律依据;(2)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是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情形,本案中不存在分包单位,适用法律错误;(3)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是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而不是与他人承
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建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4)该条例是行政法规,不是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只能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因此,该条例规定的总承包人对于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义务,只能被理解为是上述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义务,其义务不履行,构成行政强制的基础。就行政法律关系而言,农民工属于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外的行政第三人,行政相对人基于行政法规对于第三人所为的义务性行为,不能当然地反向构成该第三人对于行政相对人作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因此,一审判决不能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依据,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起诉承包人。2.一审判决依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判令建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错误。(1)该暂行办法是部门规章,不是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不能作为民事审判的依据;(2)该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本案中孙亮系王立民雇佣,与建安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不符合该暂行办法的适用条件;(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该法律为狭义的法律,不应包括部门规章。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孙亮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王立民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吉瑞公司未答辩。
原告诉称     孙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建安公司先行支付工资款23,460元,王立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判令吉瑞公司在其拖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王立民、建安公司、吉瑞公司负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吉瑞公司系北安市吉瑞庄园商住小区(世贸国际)的建设单位,经招投标确定建安公司为该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2013年5月16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该工程合同价款为140,080,558元,以实际发生量进行结算,拨款方式为商场地下一层至地上四层主体全部封顶拨付工程总造价的60%,价款的75%;商场砌筑完工后拨付商场部分总价的70%,装修完成后(达到发包方二次精装修条件)拨付商场部分总价的85%;住宅五层以上均按照每完成三层拨付一次,拨付该三层工程总造价的75%(4某、5某楼同时完成每三层工程量);住宅砌筑完工后拨付住宅部分总价的80%,装修完成后拨付住宅部分总价的85%;工程竣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以内,按照国家规定扣除工程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其余工程款全部结清。2013年4月7
掸族日建安公司委托代理人薛峰与王立民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王立民承建案涉工程中的商场4某、5某楼土建工程,机械及人工费,工程款单价为630元/平方米,建设面积按图纸发生的实际面积为准。工程完工后,吉瑞公司、建安公司、王立民于2019年5月1日就王立民承建工程进行结算,确定王立民承建工程总建筑面积为70627.5平方米,总工程价款为46,957,668.2元,经建安公司委托代理人薛峰签字确认吉瑞公司已拨付工程款25,700,000元,尚欠工程款21,257,668.2元(吉瑞公司涉及王立民承建工程部分共拖欠建安公司工程款21,257,668.2元,建安公司拖欠王立民工程款21,257,668.2元)至今未给付。2019年1月23日,吉瑞公司与王立民签订《协议书》确定王立民承建工程共拖欠130名农民工工资款总计7,346,839元,孙亮系受实际施工人王立民雇佣的130名农民工之一,在案涉工程中从事力工劳务工作,施工完成后,经与王立民结算,扣除已支付工资款,尚欠孙亮工资款23,460元,因该工资款至今未给付,孙亮提起诉讼。另查明,王立民系案涉工程中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华中理工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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