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某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庆市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某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9 
【案件字号】(2021)黑06民终5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声带小节【审理法官】赵博杨社娟范继超 
【审理法官】赵博杨社娟范继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大庆市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文虎 
【当事人】大庆市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文虎 
【当事人-个人】全文虎 
【当事人-公司】大庆市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毕国峰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毕国峰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毕国峰 
【代理律所】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大庆市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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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良心【被告】语音播报全文虎 
【本院观点】本案为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噪声污染是一种感觉污染对人们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影响和损害并非立竿见影、即时显现结果的而是长期、持续不断对人们正常生活的干扰和影响。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
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的相应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应当依据何种标准判断案涉住宅环境噪声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全文虎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应当依据何种标准判断案涉住宅环境噪声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问题。现阶段,我国评价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建筑部门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是为了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具体来说是关于建筑隔声减噪设计的规范从性质上看是建筑的质量标准应当用于判定房屋建筑质量是否合格不宜直接用作认定室内环境噪声污染的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适用于房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过程中的隔声减噪设计案涉电梯所产生的噪声属于已经建成使用的住宅所属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故《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并不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
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式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因居民的住宅是以生活起居为目的居住场所对环境各方面的要求尤其是夜间休息时的要求应严于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标准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针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设备、设施噪声排放的评价与管理其所确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相对于居民住宅小区而言要求较低。同时,《声环境质量标准》对声环境区分及排放标准较为概括。《声环境质量标准》及《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均由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8年8月19日发布实施日期也均为2008年10月1日。《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于包括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的噪声污染限值。但对于住宅卧室等以睡眠为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的噪声排放限值没有细化标准。因此,对于居民住宅噪音的可以参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该标准术语和定义中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并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声环境所处功能区进行了分类其中A类房间指以睡眠为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B类房间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
、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环函〔2011〕88号复函虽规定《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但此后环保部并未对此类设施设备另外制定噪声排放标准,根据以上论述,从切实依法保护公民健康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亦比较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本案中,全文虎所购买房屋的卧室内产生噪声的排放源来自电梯显然位于敏感建筑物即该居民楼内且噪声主要作用于房屋卧室影响其休息、生活。同时,根据全文虎一审提交的有关环保部门作出的《监测报告》以及二审中广益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显示诉争房屋卧室夜间噪声值已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A类房间夜间噪声排放限值全文虎在噪声影响下无法正常休息广益公司应采取相应措施排除噪声妨碍。另,一审法院虽适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来评定民用住宅的噪音排放标准,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标准要宽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较低,且全文虎在一审判决后,未就一审判决提出异议并提起上诉。因此,本院对广益公司提出的应适用《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作为标准的主张
体免疫的意义
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以《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作为案涉住宅的噪声排放标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关于全文虎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院认为,噪声污染是一种感觉污染对人们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影响和损害并非立竿见影、即时显现结果的而是长期、持续不断对人们正常生活的干扰和影响。案涉电梯产生的噪声导致全文虎案涉房屋卧室的倍频带声压级超过相关法律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中规定的要求。长期的噪声超标环境对于全文虎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有较为严重的影响和较大的危害是对全文虎及其家人环境权益的损害即便尚未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或者身体损害的严重后果产生该噪声的责任人仍应进行必要的赔偿。一审认定广益公司向全文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是对遭受噪声侵害者的精神抚慰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广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大庆市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21:19:22 
大庆市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某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黑06民终5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政路83号欣凤学城小区A4某楼4号商服。
希望工程的资料     法定代表人:曲春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国峰,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文虎。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庆市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全
文虎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3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国峰、被上诉人全文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广益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3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驳回全文虎的诉讼请求,请求金额为300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所依据的监测报告没有合法依据。全文虎提交的《大庆欣凤学城二期噪声监测报告》,依据的标准是《工业企业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这与本案所涉及的民用住宅噪声排放标准存在本质的区别。根据《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音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工业企业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社会环境噪音排放标准》都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变压器等产生噪音的评价,是针对空旷厂区、车间、房屋外部等无遮挡空间噪音的评定指标,而本案涉及的是住宅内的噪声问题。本案系民用住宅,应适用《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规定,一审认定该规范系建筑标准,没有对居民住宅内电梯噪音排放范围及限值等标准进行详细界定。依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确定的标准,室内包括卧室、书房允许的噪声
程度,最高标准即一级标准为≤40dB,分户层间楼板隔音量一级标准为≤65dB。结合永青公司检测时的采样情况,所有数值均在《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规定的最高标准范围之内。案涉房屋的噪声排放标准是符合规定的。二、一审判决给付全文虎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没有客观依据。没有证据证明所谓的噪声问题对全文虎生活和精神造成影响。广益公司以往的维修整改只是出于服务于民的初衷,不代表广益公司认可噪声的客观存在,全文虎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证据支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全文虎的诉讼请求。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2:37: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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