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文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文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fsr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6 
【案件字号】(2020)黑06民终14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边坤毛瑞利王丹 
【审理法官】边坤毛瑞利王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文臣 
【当事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文臣 
【当事人-个人】王文臣 
【当事人-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白莹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杨乐天黑龙江铭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白莹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杨乐天黑龙江铭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白莹杨乐天 
【代理律所】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铭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神秘的白马王子【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弹子石小学【被告】王文臣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认定被上诉人交付的5万元为预付款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胁迫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vmas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认定被上诉人交付的5万元为预付款是否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中,《地下车位销售确认单》,均由油田房开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并未与购房人协商。故一审法院认定地下车位销售确认单为格式条款,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上诉人主张地下车位销售确认单并非格式条款,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案中,周秀芝向交付油田房开公司5万元,油田房开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分别出具《房屋收据专用票据》和《地下车位销售确认单》,其中《房屋收据专用票据》明确写明5万元为预收金额,预收比例31%,《地下车位销售确认单》写明定金5万元。双方当事人因5万元系预收款还是定金产生争议,一审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油田房开公司的解释,认定周秀芝己交付的5万元应解释为预付款,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主张5万元应解释为定金,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更新时间】2022-08-24 23:04:5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8月28日,原告王文臣选定了被告开发的创业城地下车位,车位号为20-8-93号。当日原告交付了50000元钱款,被告为其出具了票据,票据中记载50000元为预收金额。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地下车位销售确认单,该确认单中记载了如下内容:车位号创业城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第20-8-93号车位;定金50000元,现金首付110000元。备注:1、车位一经选定后不能退换。2、受让方于选定车位交纳定金后7日内交纳车位款,逾期不办理,所选车位收回,所交定金不退。创业城居住小区A4区块地下车库于2016年6月29日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证。庭审中,被告陈述在原告交付全部钱款后,需要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因创业城车位不能如期按时竣工,数百名业主到房开公司要求退款,房开公司为部分业主办理了退房手续,但业主们一直没有拿到退款,部分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款的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本案争议焦点为:1.双方之间地下车位销售确认单属于预约合同还是正式合同;2.原告交付50000元钱款是定金还是预付款;3.被告是否应当返还收取的50000元;4.利息如何计算。 
【二审上诉人诉称】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黑龙江省大
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4民初960号民事判决;2.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车位买卖合同不是正式合同的认定是错误的。被上诉人交付定金的行为就表示已与上诉人就车位买卖的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双方虽未正式签署书面合同,但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并不以签订书面合同为要件,让胡路区法院类似案件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都是认定合同有效,而且涉案车位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具备交付条件,上诉人不交付车位是因被上诉人迟迟不交付尾款违约在先导致。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提供的地下车位销售确认单为格式条款的定性是错误的。上诉人提供的地下车位销售确认单并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为了减少自己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或者为了分担商业风险,往往将一些按照惯例应当由其承担的合同义务加以免除或者加以限制,但是上诉人提供的地下车位销售确认单仅仅是一个确认单,并非格式合同,也没有减少自己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并没有限制被上诉人的权利,完全不符合格式条款的定义。三、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交付的5万元为预付款为错误的。。地下车位销售确认单上面明确5万元为定金备注也释明“受让方于选定车位缴纳定金7日内缴纳车位款,逾期不办理,所选车位收回,所交定金不退"。被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存在上诉人胁迫的情况下
签订的地下车位销售确认单是真实有效,对地下车位销售确认单中5万元为定金及7日内必须缴纳剩余车位款,否则即违约的确定和认可,是合法有效的。被上诉人交付的5万元应定性为定金而非预付款。四、一审时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上诉人提出了时效抗辩但一审法院未予就此裁判。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裁判错误,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请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上诉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文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陕西百年不遇洪水(2020)黑06民终149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让胡路区西柳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屠玉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莹,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天,黑龙江铭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文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4民初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白菊二审上诉人诉称     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4民初960号民事判决;2.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
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车位买卖合同不是正式合同的认定是错误的。被上诉人交付定金的行为就表示已与上诉人就车位买卖的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双方虽未正式签署书面合同,但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并不以签订书面合同为要件,让胡路区法院类似案件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都是认定合同有效,而且涉案车位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具备交付条件,上诉人不交付车位是因被上诉人迟迟不交付尾款违约在先导致。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提供的地下车位销售确认单为格式条款的定性是错误的。上诉人提供的地下车位销售确认单并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为了减少自己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或者为了分担商业风险,往往将一些按照惯例应当由其承担的合同义务加以免除或者加以限制,但是上诉人提供的地下车位销售确认单仅仅是一个确认单,并非格式合同,也没有减少自己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并没有限制被上诉人的权利,完全不符合格式条款的定义。三、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交付的5万元为预付款为错误的。。地下车位销售确认单上面明确5万元为定金备注也释明“受让方于选定车位缴纳定金7日内缴纳车位款,逾期不办理,所选车位收回,所交定金不退"。被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存在上诉人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地下车位销售确认单是真实有效,对地下车位销售确认单中5万元为定金及7日内必须缴纳剩余车位款,否则即违约的确定和认可,是合法有效的。被上诉人交付的5万元应定
性为定金而非预付款。四、一审时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上诉人提出了时效抗辩但一审法院未予就此裁判。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裁判错误,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请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3:44: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52579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车位   上诉人   一审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