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大学学报【审结日期】2020.06.11
【案件字号】(2020)黑06民终7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汤惠生
【审理法官】王慧刘清贤王彩云
【审理法官】王慧刘清贤王彩云
【文书类型】裁定书 印象城市游戏论坛
【当事人】王艳;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王艳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艳
昆德拉
【当事人-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艳
【被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自行和解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申请撤回上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司法救助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2019年12月16日,王艳签收(2019)黑0604民初5405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12月19日,王艳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2020年5月15日,王艳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状,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2020年5月22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2020年6月2日,本院向王艳邮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上载明:“如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7日内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直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邮寄给王艳的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上的收件人或代收人签名处以手写方式签署了“王艳"的名字,邮件收到日期处则以手写方式填写为“2020年6月3日"。因此,可以认定2020年6月3日为王艳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之日。《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 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关于适用 的解释》三百二十条规定,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因王艳未在2020年6月3日次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汉译英【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王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31 13:04:01
王艳、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民终7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柳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屠玉龙,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艳因与被上诉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4民初5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2019年12月16日,王艳签收(2019)黑0604民初5405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12月19日,王艳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2020年5月15日,王艳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状,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
上诉。2020年5月22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2020年6月2日,本院向王艳邮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上载明:“如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7日内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直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邮寄给王艳的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上的收件人或代收人签名处以手写方式签署了“王艳"的名字,邮件收到日期处则以手写方式填写为“2020年6月3日"。因此,可以认定2020年6月3日为王艳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之日。《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关于适用的解释》三百二十条规定,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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