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2.07.19 李俊渠
【字 号】京财农[2012]1462号
【施行日期】2012.08.19
财会通讯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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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2012]1462号)
各相关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6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对《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农〔2010〕201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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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68号)以及中央、北京市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由中央、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以推动首都农业“高端、高效、高辐射”发展为重点,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以支持具有区域优势和首都特的都市型现代农业主导产业(以下简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为方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的作用。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用于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入。
  第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要根据北京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支持优势主导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体现规划。优先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和全市农林水事业发展规划。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特明显的区县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管理机制。
  第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综合考虑农林水事业发展规划、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上年资金分配情况、区县工作积极性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分配。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资金情况,会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方向和重点,确定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规模和各区县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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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切块下达到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章 方案编报与审批
  第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指导区县做好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明确扶持政策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 科学确定优势主导产业。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区县相关主管部门牢牢把握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突出本地优势和特,确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立项优势主导产业。要将立项优势主导产业扶持项目落实到具体品种。不得笼统地将粮食、畜牧、水产、水利、林业等综合性行业作为一个立项优势主导产业。
  应严格控制立项优势主导产业的数量,对立项优势主导产业的扶持要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并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确保优势主导产业做大、做强、做优。
  第十一条 科学确定支持的关键环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区县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现代农业发展要求,针对制约立项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和薄弱环节,区分轻重缓急,
对每项优势主导产业选择一至两个关键环节给予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环节是:
  粮食类产业重点支持以农田水利设施为主的农田基础建设。
  畜牧类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建设和改造。
  水产养殖类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水果类产业重点支持果园基础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每年围绕优势主导产业的发展情况确定年度支持的关键环节。
  第十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民等项目受益主体给予直接补助的,应主要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形式,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提高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必须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对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基地的农业生产环节,鼓励采取先建后补或者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对农业龙头企业加工环节,如生产设备购置、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的扶持,应严格控制,并且原则上只采取贴息的方式。
  对单个农业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一百万元的,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内容。
  第十四条 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区县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市级要求,结合本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实际,确定扶持的优势主导产业和支持的关键环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区县财政部门要以正式文件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常艳近况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对区县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并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审查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查。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汇总编制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施方案并报送财政部备案,经财政部对实施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由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的审查意见将实施方案批复各区县财政部门,并会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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