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9.11.07
【文 号】财农〔2019〕117号
【施行日期】2019.11.07
岩盐弹【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江外江业主论坛∙【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
  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9〕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中央直属垦区: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2019年11月7日
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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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以下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索爱m600i  第二条 救灾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灾害的农业生产救灾、应对水旱灾害的水利救灾两个支出方向的转移支付资金。其中:农业生产救灾支出用于农业灾害救灾;水利救灾支出用于水旱灾害救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灾害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高温热害、干热风、低温冷害、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龙卷风、台风、风暴潮、寒潮、海冰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虫害、植物疫情、赤潮等。
  本办法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地质灾害、风暴潮、冰凌(含冰雪冻融)、风雹、龙卷风、台风、地震等造成的洪涝、干旱及引发的次生水旱灾害等。
  第四条 救灾资金实施期限到2028年。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对救灾资金开展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阶段政策实施期限。各级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做好绩效评估工作。
  第五条 救灾资金由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救灾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农村部、水利部下达资金预算,开展救灾资金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农业农村部、水利部负责协助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救灾资金使用,会同财政部开展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救灾资金根据农业灾害和水旱灾害实际发生情况,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分配拨付和使用管理,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之前,可根据防灾减灾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安排救灾支出。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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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农业生产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自然灾害救灾及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农膜、农药、兽药、饲草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进排水设施设备、小型牧道铲雪机具,以及农业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修复,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渔船渔民防灾避险管理费、渔港航标等渔业生产设施设备维护及港池疏浚费用等。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圈)等生产设施和购买、调运饲草料补助等。
  (二)生物灾害救灾及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修复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及调运、检疫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费用。
  第八条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防汛方面用于对安全度汛,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蓄滞洪区围堤、重要海堤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及设施等)水毁修复;救灾所需的防汛通讯、监测预
警相关设施设备修复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
  (二)抗旱方面用于支持兴建救灾所需的抗旱水源和调水供水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设施建设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调水及旱情测报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
  第九条 救灾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根据救灾资金预算规模,财政部商农业农村部、水利部确定分别用于农业生产救灾和水利救灾两个支出方向控制额度,并根据灾情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各省申请救灾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分别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水利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或水利部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或水利部。
  各省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对申报的受灾事实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受灾面积、损失金额等内容。
  第十二条 救灾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
  农业生产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包括:农业自然灾害主要根据受灾农作物种植面积、受灾畜禽数量、饲草料缺口、受灾水产养殖面积及产量、农牧渔业生产设施损毁情况等确定补助标准,农作物受灾根据受灾轻重程度,按受灾每亩5-10元、成灾每亩10-20元、绝收每亩20-50元测算,畜禽和水产养殖受灾根据灾情程度和因灾损失给予适当补助;农业生物灾害主要根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任务按每亩次补助10-20元测算,植物疫情、赤潮防控按每亩补助50-100元测算。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包括:洪涝灾害主要根据水利工程设施水毁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洪涝救灾资金投入情况等进行测算;干旱灾害主要根据耕地缺墒情况、受旱面积、因旱影响正常供水人口和大牲畜数量、地方调水和其他抗旱投入情况等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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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救灾   农业   资金   设施   生产   管理   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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