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的主要任务是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七)——“来源地(origin)规则”VS“目的地(destination)规则”-财税法规 解读获奖文档
来源地VS 目的地整个OECD的国际增值税/货物与劳务税指引中所指的增值税,其机制设计特点是在每个阶段只对增值额征税,每一道增值税纳税人(B)都是以销项税减去进项税,从而对最终消费征税。因此,我们在国际贸易领域讨论跨境劳务或无形资产的征税规则也是基于这样一种运
gopubmed
行机制的流转税进行的。在这个大的原则下,我们提出来的问题是,对跨境劳务/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究竟是选择:来源地规则(the origin principle)还是目的地规则(the destination principle)?
农业科技网络书屋
在目的地规则(the destination principle)规则下,增值税的征税权应该是赋予劳务/无形资产最终被消费掉的那个国家;而在来源地规则(the origin principle)规则下,增值税的征收权赋予有价值增值的那个国家。也就是说,在来源地规则(the origin principle)规则下,更类似于贯彻the place of supply,就是对劳务的提供方征税,但此时劳务的提供方也要产生增值。一、两种规则的经济效应评述
荷鲁斯
请注意,这两个规则在经济学层面是有不同的经济效应的:在国际贸易中,如果我们贯彻目的地规则(the destination principle),即所有的劳务出口国都不对劳务的出口征税,而将增值税的征税权赋予了
xiaoeni
劳务的进口国。这样,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出口劳务,由于出口国不征收增值税(甚至零税率还给予国内增值税的退还),那么世界上不同国家的劳务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都处于一个同等竞争的市场地位中。不会因为你这个国家增值税税率高,他那个国家增值税税率低,从而影响国际贸易的价格,导致
速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