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中小学优质课评选,推动中小学课堂教学改革与创新,促进广大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优质课评选分为校级、县区级和市级三级评选,各级评选均要采用现场课堂教学方式进行。(省教科院对优质课评选方式另作要求的除外)好歌听不够
第三条 优质课评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严格标准、总量控制的原则,以课堂教学的育人性、先进性、示范性、创新性为主要依据。
第四条 优质课评选每两年举行一次,由市教科院根据省教科院通知及本市实际确定评选学科。校级和县区级优质课评选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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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优质课参评人员为从事参评学科教学工作的在岗教师以及教研人员。已获得优质课一等奖的教师,原则上不再参加近两次本学科同级优质课评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员不能参评:
(一)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
(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三)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或礼金。
(四)其它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第七条 参评优质课应具备以下特点:
(一)教育理念先进,教学目标明确,教学设计科学,教学重点突出,教学难点处理得当,以育人为本,注重课堂教学改革与创新,能够体现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的有效融合。
(二)教学程序流畅,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率高,教学效果显著,代表马鞍山市学科课堂教学的先进水平。
(三)参赛教师具有较好的学科素养和扎实的教学基本功,驾驭课堂能力强,师生互动积极高效,学生满意度高。
第三章 评选机构和程序
第八条 市教育局成立优质课评选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办公室下设相应的学科评选委员会。
第九条 优质课评选按照校级、县区级、市级的顺序,采取自下而上,逐级选拔推荐的办法。各级均要根据课堂教学比赛成绩由高到低确定参加上一级评选的人员。
(一)初评。市教科院按照一定比例下达优质课参评名额。对教学成绩优秀的单位适当增加名额,支教人员回原单位参评。直属学校、民办学校按照要求组织初评工作。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复评。各学科评选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学科的优质课复评工作。评选委员会由业务领导和骨干教师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对于参评人数较少的学科,可与相近学科合成一组进行评选。评选委员会对参评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进行评价打分,确定获奖等次。
(三)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果汇总报马鞍山市教育局优质课评选领导小组审核,按照2:3:4的比例确定一、二、三等奖获奖人员名单。
(四)公示评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下发获奖通知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优质课评选评选委员会委员应严格执行评审规定和学科评分标准。对有渎职和营私舞弊行为的评选委员会委员,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评选委员会委员资格直至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参评教师应自觉遵守评选规定,对有作弊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责成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组织评选工作,对违反评选规定的单位,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并酌情减少该单位下年度的评选名额。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建立优质课获奖教师信息库,加强对获奖教师的管理和培养。优质课获奖教师应主动在课堂教学改革中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并积极参加城乡交流、名师课堂等公益性教育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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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科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