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07.19 胡兰贵
【字 号】陕政办发 〔2015〕72号
【施行日期】2015.07.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工作的意见
 
陕政办发 〔2015〕72号
 
布音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工作,有效化解各类风险隐患,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防范、打击和处置工作
  (一)充分认识的社会危害性。防范、打击和处置工作事关经济金融发展、人民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面对当前一些地区和领域案件频发,特别是涉案金额大、涉案人数多,引发的社会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况,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抓好社会宣传,创新监管
手段,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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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高对活动的识别能力。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养老服务”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总的来说,活动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对于具备以上特征的活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警惕。
第一祸水  二、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三)市、县级政府负总责。各市、县(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把防范、打
击和处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分析研判工作形势,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市、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打击和处置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四)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强化组织协调。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防范、打击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职责,全面、及时掌握行政区域内案件相关情况,协调处理案件在侦办管辖、资产查封、资产追缴、资金清退等方面的问题;要加强信息通报,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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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各市、县(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县、乡镇、村四级联网社会公共管理信息平台优势,将防范、打击和处置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要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有关知识和能力的培训,提高基层人员的判断和处置能力。将基层网格工作人员开展风险排查、宣传教育等工作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考核范围,调动基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到责任逐层传递,任务逐级落实。对发现的涉嫌行为或苗头做到及时处置并报告,努力化解风险隐患。
  (六)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全省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公开涉嫌举报电话、信箱、地址,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来电的登记、梳理、通报、移送等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工商、公安、审计、税务及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及时掌握情况并依法处置。要监测、跟踪各类媒体信息,及时发现涉嫌活动的线索,探索建立风险提示和预警长效机制。
  (七)切实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要统筹协调,制订完善问题应急处置预案,积极稳妥地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案件的处置工作。应急处置预案要职责任务明确, 应对措施具体可行,便于操作。要坚持依法处置的原则,明确案件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主体,严格按照统一办案协调、统一资产处置的原则, 加强沟通协作,妥善做好跨区域案件的资产处置工作。
  (八)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各市、县(区)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责任和分工,制定完善市、县、乡镇三级政府案件受理、风险排查、宣传教育、案件处置、善后维稳等各项工作流程,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单位和个人,确保责任明晰、任务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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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强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职责
  (九) 切实履行行业一线把关职责。全省各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具有法定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对监管对象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督;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负责对审批许可的项目和企业进行监管;无明确监管部门、按规定无前置许可的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有审批、监管职责的省级部门要尽快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细化工作流程,加强对审批、监管事项的日常监督。
  (十)严格高风险行业市场准入和登记。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高风险行业的登记管理,凡规定仍实行前置许可制度的,严格查验许可文件,对未取得前置许可的坚决不予登记;按规定无前置许可的投资公司、非融资性担保企业、投资咨询机构等,要严格登记程序,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其经营范围,做到表述准确、用语规范。承担前置许可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严格市场准入。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商务部门对典当行,建
设、房管部门对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部门在陕派出机构分别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保险代理中介机构的设立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把关,从源头上防范问题的发生。没有法定审批权限的部门,不得为有关企业的设立进行行政审批或背书。
  (十一)加强企业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各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登记机关要加强风险排查、评估,监测企业经营行为。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经常性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依法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管理、风险防控、高管履职、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登记机关要加大对高风险行业的抽查力度,发现风险苗头及时向企业和有关部门进行风险提示。各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登记机关要建立风险隐患记录,对拒不接受风险提示、拒不整改风险隐患、拒不落实政府监管指令的市场主体及其负责人,依法采取严厉措施进行处置。对发现的活动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进行侦办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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