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

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6.09.03
【字 号】陕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号
【施行日期】1996.09.03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江淮官话(第三十八号)
  《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已于1996年9月3日经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公布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9月3日
博盈投资
 
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
 
三级教育(1996年9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的城乡劳动者个人或者家庭。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依法注册登记,企业资产属私人所有,招用劳动者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鼓励、扶持和指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依法保障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进行工商行政管理和经济监督,
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建立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
  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会员进行守法经营、文明服务的宣传教育,并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九条 私营企业职工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私营企业应当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登记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下列公民,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开办私营企业:
  (一)城镇无固定职业人员;
  (二)农村村民;
  (三)辞职、退职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
  个体工商业经营者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第十二条 公民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和负责专项审批或者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的申请后15日内办完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改变核准的生产经营登记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停业超过6个月或者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私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转让、迁移和设立、撤销分支机构,以及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歇业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可靠性计算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依法在每年的规定时间内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年度检验。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得以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名义登记注册。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请帮手、带学徒,私营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私营企业与职工签订的集体合同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私营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或者聘请合格的财会人员。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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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对其合法财产以及注册商标、专利和非专利技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可以依法继承;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核准登记的字号、名称在规定范围内的专用权;
  (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
  (三)依法申请取得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四)依法招用或者辞退职工;
  (五)自主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
  (六)按照国家价格管理规定,确定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七)订立合同;
  (八)申请专利、商标注册;
  (九)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类型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十)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帝喾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法缴纳税款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
  (三)履行经济、技术合同;
  (四)公平交易,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
  (五)明码标价,亮照经营;
  (六)履行劳动合同,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生产;
  (七)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
  (八)接受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行业,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走私贩私;
  (二)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有毒、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用品;
  (四)制售、播放和出租非法出版的书刊、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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