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融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陕西融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6 
【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10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光电脉搏传感器朱爱琳王方周玲玲 
【审理法官】朱爱琳王方周玲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陕西融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陕西融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公司】陕西融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代理律师/律所】郭燕云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倪雅婷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王朔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燕云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倪雅婷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王朔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兖矿休闲网络【代理律师】郭燕云倪雅婷王朔 
【代理律所】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陕西融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潘恩【本院观点】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救济途径,人民法院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同时,亦应审查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明行政复议书面审理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贺敏仁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救济途径,人民法院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同时,亦应审查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言,则应当按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结合本案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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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和上诉人、被上诉人的诉辩意见,本案应审查的焦点问题是:陕西融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起本案的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具体到本案中,上诉人申请撤销的是被上诉人作出的核准西安水晶石公司注销登记的行政行为,但上诉人既非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亦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关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因此其并不具有提起本案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以此为由并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案涉公司注销登记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进而裁定驳回其起诉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上诉人提出其系西安水晶石公司的债权人,因此具有利害关系的上诉主张。因债权、债务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显然不属于
行政法范畴的利害关系,故被上诉人的核准注销行为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会产生实际影响;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一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系程序严重违法"的上诉主张。《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一审法院未开庭审理并不违反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上诉人提出其在起诉状中列“西安水晶石公司、李XX为本案第三人,但一审法院擅自去掉"属程序违法的上诉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情况有二,即自行申请参加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因此,法律并未赋予原告列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权利,故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理据均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依照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02:20:13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案外人西安水晶石公司第一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请注销公司,其注销公告期为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9月2日。2019年8月28日,案外人马某某提出“债权债务未结清"异议。2019年9月4日,西安水晶石公司本次公司注销程序终止。2019年9月5日,西安水晶石公司第二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清算组信息,并于同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公告期为2019年9月5日至2019年10月20日。在上述债权人公告期内,原告未向清算组申报债权。2019年10月22日,被告作出核准西安水晶石公司的注销登记。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如上所述。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本案中,因原告未在债权人公告期及注销公告期内申报债权或提出异议,被告遂依据西安水晶石公司的申请及申报材料作出注销西安水晶石公司的行政行为,针对该行政行为,原告既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亦不是利害关系人,故被告作出的注销登记行政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
不产生实际影响。依照《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融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陕西融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二审上诉人诉称】陕西融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一、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1、一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案件径行作出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0)陕7102行初131号行政裁定书,程序严重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上诉人融信公司诉被上诉人行政登记行为一案是一审案件,一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径行裁决,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予以撤销。2、一审中,上诉人融信公司将西安水晶石公司、李XX列为第三人,一审法院擅自将上诉人列为当事人的案件第三人略去,不知何故?一审法院未经上诉人撤销对第三人的起诉擅自去掉两个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程序违法。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法院已查明,西安水晶石公司在申请简易注销时已有第三人提出未结清债务致使注销程序中止。截止融信公司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安水晶石公司的页面仍有该债务未结清异议存在,却未见被上诉人称西安水晶石在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注销公告。公告的作用在于公众对事件的知情权,对公众公示的信息显示水晶石有未结清债务,一审法院如何认定被上诉人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2、虽然被上诉人只有审查义务,但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完成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不予纠正行政行为违法。上诉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西安水晶石公司申请注销时及时安排员工提出了未结清债务异议。融信公司合法合规主张债务,而西安水晶石公司、广州水晶石公司以非法手段逃避债务却受被上诉人及一审法院庇护,实在有失公允。3、一审法院认为融信公司可通过民事途径主张债权故驳回融信公司要求撤销西安水晶石公司注销登记的诉请,未对西安水晶石以虚假资料注销违法行为的事实予以否定,认定事实不清。第三人西安水晶石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其一人股东应对西安水晶石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融信公司与西安水晶石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期间,西安水晶石公司的股东为广州水晶石公司,广州水晶石公司有较强实力、且应当依法对西安水晶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融信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后,广州水晶石公司先将股权转让给无清偿能力的李XX,在融信公司申请追加李XX以查清案情后,广州水晶石公司以需要司法鉴定其与西安水晶石公司财务独立为由拖延审限,与此同时以虚假材料申请注销。一审中,融信公司提交的证据已证明西安水晶石公司在民事诉讼期间恶意违法注销,西安水晶石公司名下几乎无资产可供
执行,在融信公司主张债权期间临时被更换为股东的李XX根本没有能力承担股东责任,且融信公司主张的债权形成于李XX成为西安水晶石公司股东之前,被上诉人、一审法院无视西安水晶石公司违法行为的作法危害了融信公司的合法债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0)陕7102行初131号行政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人民日报七一社论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1:53: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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