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婚夫妻健康教育片
【公布日期】2009.11.05
【字 号】赣工商消字[2009]17号
【施行日期】2009.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赣工商消字[2009]17号)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流通领域食品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和食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放、填写、延续、变更、撤销及注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四条 本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
  省、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领导、指导、监督检查和综
合协调。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许可机关”)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2009年中考满分作文
  许可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所)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受理、材料初审和现场核查
  第五条 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办证依据、条件、程序、期限;
  (二)办证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悬架设计
  (三)《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等示范文本;
  (四)许可机关的通信地址、咨询、监督等。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血浆胶体渗透压第二章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发放
  第八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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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第九条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凡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
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许可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一)被举报或者其他部门通报的;
  (二)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申请人申请经营散装食品的;
可操作性  (四)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现场核查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经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负责人同意,并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二)现场核查的具体时间应当提前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事项;
  (三)实施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向申请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核查情况,如实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符合条件要求的,签署准予许可的核查意见;
  (二)不符合条件要求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核查意见。
  不符合条件要求,但申请人要求自行整改,并要求对经营场所进行复核的,许可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的复核申请后,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应由现场核查人员、申请人员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核查人员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六条 现场核查的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条件。
  (一)场地要求
  1、单独设置销售区域,有明显标志;
  2、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设施和设备要求
  1、食品陈列:设施布局合理,设隔离地面的货架;
  2、食品仓储库:食品存放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并设有不安全食品暂存专柜和记录;
  3、冷藏设施:销售冷藏食品的要配备冷藏设施,如冰柜、冰箱等;
  4、照明:配备足够的采光、照明设施;
  5、通风:有通风(电风扇或排气扇)设备或者设施,机械通风管道进风口要远离污染源,开口处应设防护罩;
  6、更衣室:设置员工储衣柜(架)、鞋箱(架);
  7、五防设施:有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
  8、废弃物存放:应设置密闭的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容器;
  9、散装食品销售: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柜、台,配备足量无毒、无污染的容器及包装材料,并必须配备“五防”设施。
  (三)人员和制度要求
  1、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2、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3、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召回制度、更换和退货制度等。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要求
  1、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合理,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原
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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