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江西省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李四端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葫芦资料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地点,从事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食品小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食品小摊贩实行食品小摊贩备案卡(以下简称备案卡)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备案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应当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食品摊贩备案卡。
第四条 发放备案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食品摊贩备案实行一地一卡原则,即食品摊贩在一个行政区划内(以镇、街、园区区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苯甲酸的重结晶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无需申领备案卡。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六条  长途运输鱼苗时食品小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备案机关)申领备案卡,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食品小摊贩备案信息登记表;
(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提供健康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备案申请的,委托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备案机关应当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备案机关职权或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备案机关申请,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二)申请资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注明更正日期;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九条  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应当发给备案申请人《XX县(市、区)食品小摊贩备案卡》
(样式见附件)。《XX县(市、区)食品小摊贩备案卡》应载明经营者的姓名、经营地址、经营摊位、经营种类、经营时段等信息。
经营种类有食品销售、食品制售两种。
第十条 XX县(市、区)食品小摊贩备案卡》应当统一编号,备案卡编号规则为:县(市区)+乡镇(街道)+食摊备案+〔备案年份〕+四位流水号。
第十一条 备案部门应在发放备案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场所公示,同时告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核发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TSL2550 从业人员备案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备案机关重新申请备案,并向原备案机关交回备案卡。
第十四条  雷政富 下载食品小摊贩应当在经营场所(经营工具)显著位置悬挂备案卡。需要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还应当悬挂健康证明。
备案卡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三章  补办、注销程序
第十五条  备案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办。补发的备案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实际补发日期。
第十六条  食品小摊贩停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停止食品经营活动起1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交回备案卡并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作出注销备案的决定:
(一)备案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备案卡的;
(二)备案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违反规定程序发放《备案卡》的;
(三)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资料取得备案的;
(四)食品小摊贩不符合食品经营条件,经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备经营条件的;
(五)食品小摊贩违反《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或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
(六)食品小摊贩经营的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注销备案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集中交易的市场开办者(含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农贸市场)、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负责本区域内食品小摊贩的管理。
第十九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备案卡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5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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