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的通 ...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8.12.29
【字 号】京民社发〔2018〕456号
【施行日期】2018.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京民社发〔2018〕456号
 
各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团党建领导机关,各社会团体:
  现将《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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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2018年12月29日
 
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动依法自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换届选举)是本组织按照章程规定,理事会任期届满,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依照规定程序,审议表决有关事项,以投票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的过程。
  第三条 换届选举应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以下简称理事会)。
  理事会可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也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本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 换届选举机构
  第七条 理事会应在任期届满6个月前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换届选举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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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科技杂志  (二)组织会员入会登记,审查会员资格,商议解除违法违规会员资格,并讨论通过。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还需拟定并通过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名册。
  (三)组织提名理事长或会长(以下简称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副会长(以下简称副理事
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建议人选。有兼职情况的,进行审批备案。
  (四)讨论通过换届选举相关材料。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换届选举材料和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册。
  (六)发布公告,向全体会员告知换届选举相关事宜。
  (七)主持换届选举大会,公布选举结果。
  (八)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八条 授权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的,理事会应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
  换届选举委员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一般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代表、监事代表组成,成员数量由理事会决定,一般为单数,人数为5-15人。换届选举委员应推选产生主席,领导办公室或秘书处开展换届选举相关工作。
  换届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应发布公告,告知全体会员。
 
第三章 会员资格审查
  第九条 换届前,应进行会员资格审查,以保证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未按规定交纳会费、不参加活动、违反章程的会员提出解除资格的意见,由理事会讨论通过,进行会员资格注销。未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注销的,仍享有会员权利。
  第十条 新申请入会的会员,需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制定《会员名册》,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二条 会员对公示的《会员名册》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10日内向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提出。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申请之日后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会员名册》应及时公示。
 
第四章 会员代表推选
  第十三条 原则上,会员少于200(含)名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超过200名的,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数量一般不低于50名。
  第十四条 应根据行业类别、地域分布、代表性确定会员代表比例。
  应通过民主方式进行会员代表推选,会员代表产生后,报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审议通过。
  有对应关系的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应是会员代表。
  第十五条 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汇总形成《会员代表名册》,并在换届选举前以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期为7日。
班杜拉  第十六条 会员对公示的《会员代表名册》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10日内向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出。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之日后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需
更正的,更正后的《会员代表名册》应及时公示。
 
第五章 候选人产生
同好家园>远程医疗系统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座谈会、摸底调查、党组织推荐、理事会推荐等方式,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候选人建议人选。
  第十八条 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的产生。
  (一)理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至少由7名理事组成,最多不超过100名,一般不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最长不能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
  (二)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至少由5名常务理事组成,最多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最长不能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人数低于50名的社会团体,不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50名的社会团体,可设置常务理事会。
  (三)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至少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最长不能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负责人的产生。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一般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秘书长也可实行聘任制,任期不受限制,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二)监事长从监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名。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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