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达二审判决书

赵国达二审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4 
【案件字号】(2020)皖08行终28号  DIGITALIMAGERECOVERY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明徐珂可刘鑫 
【审理法官】李明徐珂可刘鑫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国达;太湖县公安局;安庆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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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赵国达太湖县公安局安庆市公安局 
【当事人-个人】赵国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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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公司】太湖县公安局安庆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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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黄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贾智宇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贾智宇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益贾智宇 
【代理律所】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视频监控设计方案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赵国达 
【被告】太湖县公安局;安庆市公安局 
【本院观点】该组证据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上述两名证人只能证实赵国达没有亲自参加选举前在章焰林家中召开的会议,但是不能证明其未实施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赵国达是否实施了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二是太湖县公安局对赵国达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超过追究时效。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行政拘留拘留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河北工程大学学报
【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2018年8月下旬,太湖县新仓镇鸣山村举行村委会换届第一轮选举,推选村委会主任和委员候选人。赵国达因在该次选举中获得主任票5784张,排名第一,被鸣山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作为村主任候选人上报进行资格审核。    本院再查明,2018年9月14日,鸣山村选举委员会出具《鸣山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报告单》,该报告单显示经过投票选举,时任鸣山村党总支书记王焰林当选村委会主任。同年9月21
日,新仓镇党委以新发〔2018〕199号文件向鸣山村党总支下发《关于赵国达同志负责鸣山村村委会工作的批复》,同意赵国达同志负责鸣山村村委会工作。2019年4月20日,太湖县公安局对赵国达涉嫌破坏选举秩序一案立案调查。同年5月17日,新仓镇党委向鸣山村党总支下发《关于撤销新发〔2018〕199号文件的通知》,决定不再聘用赵国达到村工作,赵国达也不再负责村委会工作。    本院又查明,2019年5月30日,中共太湖县纪委下发文件,决定给予新仓镇党委书记章和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该决定称鸣山村2018年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在村委会选举无效、未依法组织另行选举的情况下,该村时任党支部书记、选举委员会主任王焰林向章和平提议虚报选举结果,章和平同意并安排镇党委委员张俊上报。除章和平外,因共同参与上述虚报选举结果活动,同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还有新仓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张俊,新仓镇党委委员、政法委员刘焰,鸣山村党总支书记王焰林,鸣山村聘用人员章关林、章金东等人。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赵国达是否实施了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二是太湖县公安局对赵国达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超过追究时效。    关于争议焦点一,破坏选举秩序,是指对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进行破坏,造成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影响正常的选举结果的行为。本案中,赵国达为当选鸣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职,在明知其无候
选人资格的情况下,仍以电话、口头等方式请求章关林、方天科、章球等人对其竞选村民委员会主任一事给予关照,并在多个场合以请村民组长、选举委员会成员吃饭方式帮忙拉票。在选举前夕,章球、方天科、章关林等人召集该村大部分村民小组组长、选举委员会成员及村民代表等20多人私自召开会议,商定在选举委员会已经确定的两位候选人的名字下面划“×",在候选人空格栏填写赵国达的名字并画“○",并由参会人员会后做村民工作。随后,在正式选举中赵国达最终获得手工填写选票6382张,得票率高达90%左右。赵国达实施的上述行为影响了正常的选举结果,属于破坏选举秩序的违法行为。因此,赵国达关于其未实施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赵国达破坏选举秩序致使鸣山村村委会主任一职选举不成功,且未能按照上级党委的要求重新进行选举,赵国达破坏选举行为的非法影响至公安机关立案时尚未消弭,一直处于继续状态,故太湖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20日对赵国达破坏选举秩序一案立案调查并未超过追究时效,赵国达关于案涉行政处罚超过追究时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赵国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国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8:07:2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日太湖县村和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新仓镇党委下发了《关于县级联审反馈意见的函》,确定鸣山村赵国达不得列为鸣山村村民委员会换届候选人。该结果选举前在鸣山村召开的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及选举委员会会议上进行了宣布。为了竞选新仓镇鸣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职,赵国达在其无候选人资格的情况下,仍以电话、口头等方式请求章关林、方天科、章球等人对其竞选村民委员会主任一事给予帮助、关照,并在多个场合以请村民组长、选举委员会成员吃饭方式帮忙拉票。选举前,章球、方天科、章关林等人在章焰林家中,召集鸣山村大部分村民小组组长、选举委员会成员及村民代表共20多人私自召开会议,会议只有一项内容就是讨论如何推选赵国达任鸣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相关事宜,会议形成统一
意见,在选举委员会已经确定的两位候选人的名字下面划“×",在候选人空格栏填写赵国达的名字并画“○",由参会人员会后做村民工作。9月13日鸣山村民委员会正式选举中,赵国达在非候选人的情况下,得到手工填写选票6382张,得票率高达90%左右,导致新仓镇鸣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职位选举工作未成功赵国达一直实际行使村民委员会主任职责至2019年5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太湖县公安局2019年5月23日作出太公(治)行罚决字〔2019〕3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赵国达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对其他参与破坏选举秩序的人员亦根据其在共同违法行为中的作用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赵国达不服,向安庆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安庆市公安局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安公复决字〔2019〕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太公(治)行罚决字〔2019〕375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诉诸该院。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7:57: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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