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长期护理学保险试行办法

长沙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客家音乐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厅 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及国家、省、市有关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系列重要部署,以及省、市深化体制改革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长期护理保险发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提高人民众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
(二)坚持基本保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
(三)坚持责任分担,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多渠道筹资,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房地产法论文
(四)坚持机制创新,实施政府主导、专业承办,提升保障绩效,提高管理水平,探索可持续发展的社保商办体制。
第三条  长期护理保险试行范围为市本级(包括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四条俄罗斯性格  市发改委负责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划,进行积极的政策扶持引导;市金融办、民政、财政部门负责政策衔接,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等政策的有益补充作用,多层次提高失能人员保障待遇;市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完善护理机构的管理体制,强化监管考核,明确服务规范,加大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力度,全面提升全市护理行业服务水平。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具体业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承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长期护理保险工作。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长期护理保险年度筹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试点阶段,长期护理保险年度筹资标准60周岁以下的为每人每年110元,60周岁及以上(含60周岁)的为每人每年160元。
第六条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采取个人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入、政府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筹资比例分别为30%、30%和40%。鼓励社会各界给与资金扶持和资助。
第七条  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实行年缴费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缴纳,由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统一征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参保人员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首月应当一次性缴足当年长期护理保险费;续保人员应在每年12月一次性缴足次年的长期护理保险费。在职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从个人账户中抵扣长期护理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需个人办理缴费手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已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费不予退还。
试点阶段,2018年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2019年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标准60周岁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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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年为33元,60周岁及以上(含60周岁)的为每人每年48元。
第八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入部分纳入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政府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区财政按55:45的比例分担。每年3月,根据上年度12月底参保人数,完成本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政府财政补助的资金预拨;同年10月,根据当年度6月底参保人数完成年度资金决算。各项资金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启动试点时,以2017年12月31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为基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分别按相应的筹资比例,一次性划拨2018年长期护理保险资金至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专户,作为启动资金。
第九条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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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人员接受协议护理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范围内的护理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二)参保人员的失能评估费、调查费及其它与待遇资格评定相关的费用;
(三)其他符合国家、省及本市规定的与长期护理保险相关的费用。
支付范围根据长期护理保险运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或应当由第三方依法承担的护理费用,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纳入财政基金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执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并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接受财政及审计部门审计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合理控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第三章  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可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一)按时足额缴纳了长期护理保险费;
(二)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长期失能,且经过累计不少于180天的,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护理;
(三)经失能人员待遇资格评定为重度失能的。
为避免重复享受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不得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同时享受,也不得与国家其它法律规定支付的护理项目和费用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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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年度。
第十四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自缴费到账之日的下月起,即可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未按时足额缴纳当年费用的,停止享受当年度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年度内补足的,从补缴到账之日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长期护理保险实行护理项目管理,项目范围为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以及与基本生活照料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长期护理保险护理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卫生计生等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长期护理服务分为三种形式,参保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并享受相应的护理服务待遇。
(一)专业机构护理。指取得卫生计生部门行政许可的护理院、或开设了养老床位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
(二)养老机构护理。指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1:25: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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