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草原植被恢复费...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草原植被恢复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5.04.29
【字 号】黑价联〔2015〕22号
反侦察neor【施行日期】2015.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2015〕22号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不忠的爱
  你局《关于继续执行草原植被恢复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报告》(黑牧草〔2015〕22号)收悉。为保证我省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是真名士自风流
  一、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向省畜牧兽医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标准如下:
  (一)天然草场。自然保护区草原每平方米5元;其他天然草原每平方米3元。
  (二)人工及改良草场每平方米7元。
  二、因工程建设、地质普查、勘探、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标准按照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收取的恢复植被保证金金额执行。
  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先将恢复植被保证金作为草原植被恢复费,缴入同级国库后再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坐收坐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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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草原监理站(所)收取临时占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应事先报同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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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此批复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10〕112号)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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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草原   恢复   植被   收费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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