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委员会关于统一全省房屋所有权_百 ...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委员会关于统一全省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财产所有权 
少数意见【发文字号】黑价联字[1998]14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03.26 
【实施日期】1998.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比例电磁阀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委员会关于统一全省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现代教育科学
(黑价联字[1998]和讯微博团章程第14)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房地局(建委)、财政局、省农垦物价局:
  prim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文件及省政府黑政发[1992]40号文件规定;为加强全省产权籍管理,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行为,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对全省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统一如下:
  一、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所有人因新建、新购商品房、受赠、继承、分析、分割取得房屋和因房屋扩建、改建、用途改变及抵押、典当等原因进行的登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交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管理部门收取登记费后,其工作内容包括:房屋权属审查、现地复测丈量、绘图、建籍、立档、确权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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