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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00年秋粮收购价格和质价政策的通知
美政府关门危机【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价字[200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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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10.27 
【实施日期】2000.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00592aa
秋粮收购价格和质价政策的通知
(黑价价字[2000]243号 20001027日)
  各市(行署)、县物价局:
  为稳定粮食生产,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中发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2000]15)精神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00年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586)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00年秋粮收购价格和质量政策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收购价格和质量政策
  1载荷系数、粮食收购价格。玉米、水稻定购价和保护价执行同一价格。玉米每百公斤标准品(二等,水分18.0%)价格由上年的80元提高到84元;水稻价格总体上维持上年水平;定购大豆每百公斤标准品(三等,水分13.0%)价格仍为172元。各品种各等级具体价格见附表。
  2、粮食质量政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技术监督局、粮食厅、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新发布的<主要粮食质量标准>的意见报告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24)规定的新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推迟到明年执行,今年各品种定购粮和保护价粮的收购仍继续
执行去年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玉米生霉粒控制在5.0%以内,烘干过火的焦煳粒控制在2.0%以内;水稻黄粒米控制在林产化学与工业2.0%以内,谷外糙米控制在10.0%以内,惊纹粒控制在40%以内;泽、气味正常。超过上述质量标准的各品种粮食按等外粮处理。等外粮仍不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积极收购,其收购价格由收购单位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
  二、粮食的等级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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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粮食   政策   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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