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构成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构成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梁自强
——曾某滨、曾某之强迫交易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版权保护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7刑终45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强迫交易罪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底,被告人曾某滨、曾某之利用其有部分海域承包使用权,夸大承包范围,并以与渔政打通关系,可查扣被害人的船只为借口,进而威胁要求钟某坚、钟某新、相某冬、相某伟、孔某均、张某荣、杨某光等人按照其规定的时间进行捕捞,捕捞所得米蚬必须由其收购不得卖予他人,并聘请和安排梁某好、梁某友在海域上进行巡逻并驱赶渔民的船只,从而低价强行收购米蚬。并于2018年5月至7月,收购钟某坚、钟某新、相某冬、相某伟、孔某均、张某荣、杨某光在赤溪镇铜鼓鱼塘港、赤溪镇白宵围等附近海域使用拖曳泵吸耙刺的禁用渔具捕捞的米蚬34872包,共重1046160斤,价值627696元,造成钟某坚等人经济损失173320元。
【案件焦点】
关于被告人曾某滨、曾某之的行为的构罪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aonier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滨、曾某之明知是休渔期,不能在非承包海域内进行捕捞米蚬,还要求他人非法捕捞米蚬再交由他们收购出售,是非法捕捞行为的共犯,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曾某滨、曾某之还利用其有部分海域承包使用权,夸大承包范围,且以与渔政打通关系,可查扣被害人的船只为借口,对被害人形成精神威吓,安排工人在海域上进行驱赶,在外形成一种对海域使用的“特权”,并对被害人的捕捞时间进行控制从而达到垄断收购市场的目的。通过一系列的行为,逼使7名被害人不得不以低价出售米蚬给被告二人,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曾某滨、曾某之的目的是收购非法捕捞的米蚬,但通过威迫的手段强行低价进行收购,目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手段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构成牵连犯,法律没有规定数罪并罚的,应从一重罪处罚,本案应以强迫交易罪对被告二人定罪处罚。
新版限塑令出台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滨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人曾某之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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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缴被告人曾某滨、曾某之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3320元。
四、扣押被告人曾某滨的作案通信工具苹果牌手机一台,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扣押本案的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法治社会依法经营是原则底线,任何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必须受到依法惩处。曾某滨、曾某之无视国家法律,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强迫交易多人多次,其目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手段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两个犯罪形成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对于牵连犯,除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处罚。法律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
罪的法定刑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强迫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强迫交易多人多次,强迫交易数额高达627696元,造成他人经济损失173320元,情节特别严重,因此,本案以强迫交易罪作出判决。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深圳技术职业学院上述判例的积极意义在于,对强迫交易行为依法亮剑,捍卫市场经济下公平交易规则,约束水产品市场交易走上法治正规。
台山是远近闻名的鱼米之乡,青山绿水,鱼翔浅底也是人们向往的美好自然生态环境。在上述案件中,渔民在禁渔期使用拖曳泵吸耙刺的禁用渔具捕捞米蚬,对当地的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也反映出当地渔民对非法捕捞水产品方面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的问题。通过该案的判决,对当地的渔民有很好的警示作用,教育广大众增强守法意识和水产资源保护意识,进一步引导渔民自觉遵守禁渔的相关规定,促进海洋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此外,还应开展“禁渔”宣传工作,增强众对禁渔期各项政策、法规的了解,营造全民保护海洋海域的良好氛围,积极鼓励广大市民向公安机关举报违反规定进行非法捕捞的犯罪线索,及时查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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