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富东水产有限公司、张蜜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荣成市富东水产有限公司、张蜜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榆林杀人案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社科基金2015公示【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射频等离子体2021.09.18 
【案件字号】(2021)鲁10民终21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金永祥许萍郭林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荣成市富东水产有限公司;张蜜;苏敏;马蝶;苏效楠;马某;张金枝;张布管 
【当事人】荣成市富东水产有限公司张蜜苏敏马蝶苏效楠马某张金枝张布管 
【当事人-个人】张蜜苏敏马蝶苏效楠马某张金枝张布管 
【当事人-公司】荣成市富东水产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范振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范继超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陶然山东瀛岱(威海)律师事务所;丛延山东瀛岱(威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范振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范继超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陶然山东瀛岱(威海)律师事务所丛延山东瀛岱(威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范振范继超陶然丛延 
【代理律所】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山东瀛岱(威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寄语市长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荣成市富东水产有限公司 
【被告】张蜜;苏敏;马蝶;苏效楠;张金枝;张布管 
【本院观点】关于富东水产公司与张金枝之间是否系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形成的合同。 
平湖地震【权责关键词】都市乡下人撤销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富东水产公司与张金枝之间是否系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形成的合同。与买卖合同相较,二者主要区别在于买卖合同并不要求相对方交付工作成果。从查明的事实看,富东水产公司虽向张金枝出售废旧锅炉,但在出售前需先对该锅炉完成拆除作业,一审认定富东水产公司与张金枝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并无不当。拆除锅炉工作具有安全隐患,富东水产公司作为该锅炉的所有人应保证拆除工作安全进行。苏同领等人进行拆除时,富东水产公司并未尽到安全提醒及保障义务,且苏同领等人亦没有相应资质,富东水产公司对定
作、指示、选任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一审认定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富东水产公司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荣成市富东水产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06元,由上诉人荣成市富东水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21:49:3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金枝、张布管、张布信、苏同领(已故)系外来流动废旧回收人员,张金枝与张布管系夫妻关系,张布管与张布信系兄弟关系。富东水产公司有一套废旧锅炉要进行拆除处理,富东水产公司副经理郭敏才在公司门口遇到回收废旧的张金枝,与张金枝协商回收废旧锅炉的事宜,后双方商量好回收价格,并约定由张金枝负责拆解回收。2020年10月18日8时许,张金枝带领张布信、张布管、苏同领四人驾车到达富东水产公司到郭敏才,郭敏才将四人领到锅炉房。郭敏才未告知张金枝等四人锅炉
拆解中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直接离开。该四人单独在锅炉房开始拆解作业,按照分工,苏同领负责切割,其他三人负责搬抬等辅助工作。苏同领切割完部分大锅炉铁板后开始拆解大锅炉西侧的节煤器,但未对节煤器采取防倾倒措施,苏同领先将锅炉和节煤器之间的连接管道切断,接着切断节煤器东南侧固定支架。11点左右,苏同领在切割西南侧固定支架时,节煤器突然向铢炉房门口方向倾倒,苏同领看到节煤器将要倒塌时,迅速跑向锅炉房门口躲避,恰好被倾倒的节煤器砸中头部。张布信等人立即拨打120,并告知富东水产公司,几分钟后120医务人员到达现场,确认苏同领已经死亡。此次事故发生后,荣成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公安局、总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了调查,并作出了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张金枝、张布管、张布信、苏同领等四人违规进行拆解作业,富东水产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1、由于无法认定苏同领和张金枝、张布管、张布信三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无法认定和追究直接责任人的事故责任。2、苏同领无证上岗,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擅自从事电气焊切割作业,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对其进行责任追究。3、富东水产公司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荣成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4、富东水产公司副经理郭敏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本起
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荣成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另查,张蜜系苏同领之妻,苏敏、马蝶、苏效楠、马某系苏同领之子女,苏同领父母均已去世。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富东水产公司对其废旧锅炉的处置,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试证书注销手续。富东水产公司与废旧回收人员达成口头拆除回收协议,放任废旧回收人员违规进行拆解,富东水产公司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富东水产公司对造成苏同领的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以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宜。对于张金枝作为此次违规拆解废旧锅炉另一方的组织者、承揽者,对造成苏同领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以其承担20%的责任为宜。张金枝与张布管系夫妻关系,共同回收处置废旧物品,参与此次废旧锅炉的拆除,导致造成苏同领的死亡,对张金枝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张布管对其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苏同领在此次事故中,
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质(特种作业操作证),擅自从事电气焊切割作业,对导致自身的死亡,亦负有一定过错,结合本案案情,以其自负20%的责任为宜。原告诉请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经一审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张蜜等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因苏同领死亡,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所造成的后果、本地平均生活水平,一审法院确定由富东水产公司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由张金枝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对于张蜜等主张的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20000元,酌定10000元为宜。张蜜主张的处理遗体殡葬费用及洗澡换衣服费用,该费用应当包括在丧葬费中,对上述费用,应当由张蜜等自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判决:一、富东水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张蜜、苏敏、马蝶、苏效楠、马某死亡赔偿金940138.50(含被扶养人生活费93558.50元)、丧葬费34568元、交通费及住宿费10000元,计款984706.50元的60%即590823.9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620823.90元,扣除富东水产公司已付30000元,还应支付590823.90元;
二、张金枝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张蜜、苏敏、马蝶、苏效楠、马某死亡赔偿金940138.50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93558.50元)、丧葬费34568元、交通费及住宿费10000元,计款984706.50元的20%即196941.3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206941.30元;三、张布管对被告张金枝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张蜜、苏敏、马蝶、苏效楠、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汇至户名马蝶,开户行河南省郑州市陇海路支行,卡号62xxx44。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06元,由张蜜、苏敏、马蝶、苏效楠、马某负担3241元,富东水产公司负担9724元,张金枝、张布管负担324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富东水产公司负担3500元,张金枝、张布管负担15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0:32: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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