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飞与王爱东、南通中水水产科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金飞与王爱东、南通中水水产科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30 
【案件字号】(2019)苏06民终36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韩兴娟谷昔伟王作杰 
【审理法官】韩兴娟谷昔伟王作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叶嘉莹陈金飞;王爱东;南通中水水产科研有限公司 
【当事人】陈金飞王爱东南通中水水产科研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金飞王爱东 
竖井滑模生产厂家【当事人-公司】南通中水水产科研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中国科技馆新馆影院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原告】黑河学院学报陈金飞 
【被告】王爱东;南通中水水产科研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诉讼请求撤诉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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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陈金飞称,因为其没有钱还利息,王爱东他们介绍一个叫***的人,把钱摆在桌子上让陈金飞写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相应的款项其没有拿到,这个钱给了王爱东他们,形成了一张借条在***那里;***也曾向一审法院起诉陈金飞后来撤诉了,该案中***还提交了一张借款的照片;王爱东在索要借款时曾经在其大门上张贴红字。本案存在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和通过暴力或软暴力方式催债的可能,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如东县人民法院(2019)苏0623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    二、驳
回王爱东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36元,退还王爱东;陈金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7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19:57:1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王爱东与陈金飞系朋友关系,2017年10月20日,陈金飞作为借款人向王爱东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王爱东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借期两个月,借款用于中水公司养殖种虾饲料,如不能及时还款以中水公司的经营权及产品作为偿还。中水公司在借条担保人处盖章。2017年10月20日,王爱东通过网银转账20万元给陈金飞。2.陈金飞已累计归还本金170000元并提供了其还款的银行转账记录,分别为2018年4月25日归还45000元,2018年5月11日归还35000元,2018年5月28日归还20000元,2018年6月27日归还20000元,2018年8月2日通过支付宝支付给王爱东的妻子袁海燕5005元,2018年12月5日归还10000元,2019年1月30日归还35000元,陈金飞陈述王爱东妻子袁海燕5005元中存在5元手续费。    关于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问题双方存有争议,借款合同约定:(1)由借款方陈金飞向出借方王爱东借款人民币20万元,借款时间为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17年12月19日。还款计划如下:一次性还清。(2)出借
方应按期、按金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给付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借款罚息同。(3)借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的款利率的四倍以内,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额计算办法计算。(4)借款方保证按本合同所订期限归还借款本息。借款到期后,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乙方同意按借款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来赔偿甲方,并归还借款额。(5)补充条款:如逾期未能及时还款按借款总金额千分之五每天支付违约金。中水公司在公司担保人处盖章。    一审庭审中,法庭询问,“借款合同上补充条款的约定即按照如逾期未能及时还款按借款总金额千分之五每天支付违约金是谁写的?"陈金飞陈述系王爱东让其写的。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有无约定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问题。陈金飞认为利息应按年利率6%计算,王爱东认为应按年利率24%计算,法院认为应根据年利率24%计算,理由如下:从借款合同和借条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借款合同和借条系为同一笔借款即案涉200000元的借款而形成,借款合同上“按借款总金额千分之五每天支付违约金"系陈金飞本人书写,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王爱东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陈金飞向王爱东借款,双方就此形成的借贷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关于陈金飞应归还的本息数额,双方对
借条、款项的交付以及陈金飞已归还170000元本金的事实均无异议,截止2019年5月20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30000元未还,按照被告的付款时间,经法院核算,陈金飞欠息数额如下: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4月25日的利息为24666.67元,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5月11日的利息为1550元,2018年5月12日至2018年5月28日的利息为1280元,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6月27日的利息为1933.33元,2018年6月28日至2018年8月2日的利息为1813元,2018年8月3日至2018年12月25日的利息为6100元,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1月30日的利息为2340元,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5月20日的利息为2200元,截止2019年5月20日的利息合计41883元。4.庭审中,王爱东放弃对中水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予以照准。    综上,王爱东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一、陈金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爱东借款本金30000元。二、陈金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爱东利息41883元(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继续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6元,由陈金飞负担。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2:33: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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