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华与杨峰、江西苏阳水产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玉华与杨峰、江西苏阳水产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mide302【审结日期】2020.03.27 
【案件字号】(2020)苏09民终5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岳维刘圣磊林洪全 
【审理法官】岳维刘圣磊林洪全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玉华;杨峰;江西苏阳水产发展有限公司;杨爱军 
【当事人】王玉华杨峰江西苏阳水产发展有限公司杨爱军 
【当事人-个人】王玉华杨峰杨爱军 
【当事人-公司】饮食与健康杂志江西苏阳水产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朱东升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东升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东升 
【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玉华 
【被告】杨峰;江西苏阳水产发展有限公司;杨爱军 
【本院观点】一审法院根据庭审查明或涉及的事实,认为本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或经济犯罪,裁定驳回王玉华的起诉,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当事人的陈述书面审理驳回起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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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庭审查明或涉及的事实,认为本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或经济犯罪,裁定驳回王玉华的起诉,并无不当。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21:28:55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嫌虚假诉讼及其他经济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王玉华的起诉应予驳回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玉华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粒子王玉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裁定不说明本案涉嫌虚假诉讼及其他经济犯罪的相关事实或理由而径行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依据不足。二、本案不涉嫌虚假诉讼及其他经济犯罪,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一)上诉人没有捏造事实提起本案诉讼。杨峰、杨爱军、魏素兰均未否认案涉100万元借据的真实性,只是认为王玉华没有履行付款义务。而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相关银行流水可能确认:1.2016年8月5日当日,魏素兰给王玉华转账73.5万元;2.2016年8月5日当天发生了结账行为;3.2016年8月5日之前发生了200万元-300万元的往来,杨爱军、魏素兰也认可差欠王玉华100万元借款没有偿还,至于杨峰、江西苏阳水产发展有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由法院进一步审查确认。(二)本案不涉及其它经济犯罪。退而言之,即使存在赌博事实,一审法院也应先对借贷纠纷作出判决,将涉及赌博的线索移送公安部门,而不是对借贷纠纷不作判决径行移送。三、本案驳回起诉损害王玉华的利
益,将会给王玉华带来重大损失。四、对审理中,杨爱军、袁江、陈梅等人作的虚假陈述,人民法院应予以民事制裁。 
王玉华与杨峰、江西苏阳水产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民终59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升,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苏阳水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中盛现代城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杨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爱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玉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裁定不说明本案涉嫌虚假诉讼及其他经济犯罪的相关事实或理由而径行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依据不足。二、本案不涉嫌虚假诉讼及其他经济犯罪,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一)上诉人没有捏造事实提起本案诉讼。杨峰、杨爱军、魏素兰均未否认案涉100万元借据的真实性,只是认为王玉华没有履行付款义务。而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相关银行流水可能确认:1.2016年8月5日当日,魏素兰给王玉华转账73.5万元;2.2016年8月5日当天发生了结账行为;3.2016年8月5日之前发生了200万元-300万元的往来,杨爱军、魏素兰也认可差欠王玉华100万元借款没有偿还,至于杨峰、江西苏阳水产发展有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由法院进一步审查确认。(二)本案不涉及其它经济犯罪。退而言之,即使存在赌博事实,一审法院也应先对借贷纠纷作出判决,将涉及赌博的线索移送公安部门,而不是对借贷纠纷不作判决径行移送。三、本案驳回起诉损害王玉华的利
益,将会给王玉华带来重大损失。四、对审理中,杨爱军、袁江、陈梅等人作的虚假陈述,人民法院应予以民事制裁。
原告诉称     王玉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杨爱军、魏素兰、杨峰偿还借款170万元,并以17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苏阳公司对上述借款中100万元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陈梅、袁江分别对上述借款170万元中的各3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王实味事件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嫌虚假诉讼及其他经济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玉华的起诉应予驳回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玉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庭审查明或涉及的事实,认为本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或经济犯罪,裁定驳回王玉华的起诉,并无不当。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
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岳维
审 判 员 刘圣磊
审 判 员 林洪全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秀芳
书 记 员 孙 莉
石门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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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3:22: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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